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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职业教育发展的意见

作者:主编 时间:2020-06-16 来源:未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职业教育发展的意见

鄂政发﹝201755

2017年11月28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推动职业教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职业教育促进就业创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政府的统筹作用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应充分认识新时代优先发展教育事业的重要战略意义,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新发展理念为统领,以深化改革为动力,推动职业教育与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融合协调发展。成立由常务副省长任组长,分管副省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和行业组织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职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指导推进全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工作。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构建政府统筹推进、部门分工合作、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完善管理体制。健全以省为主统筹规划高等职业教育发展、以市(州)为主统筹规划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体制机制,强化县级人民政府在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工作中的主体责任。稳步推进高中阶段教育结构性调整,将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重点放在中等职业教育上,实现中等职业教育在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办学质量上与普通高中教育大体相当。教育、人社、发改、财政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形成推动职业教育发展的整体合力。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组织要加快建立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信息定期发布制度,履行好推进校企合作、参与指导教育教学、开展质量评价等方面职责。(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整合教育资源。按照市(州)重点建设1-2所高等职业院校、2-3所中等职业学校,县(市、区)集中力量办好1所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要求,进一步整合高职院校和各类技工学校、中专学校、职业高中、电大、就业训练中心、农广校等公办职业教育资源。到2020年,全省建成120所左右优质中等职业学校、10所左右重点技师学院、25所左右优质高等职业学校、15所左右有特色的高水平应用型本科高等学校。充分发挥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在职业培训中的主阵地作用,将分散在各部门的职业培训项目,由政府统筹、部门组织、职业院校实施。(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农业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

 

  二、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

 

  (四)同步规划职业教育和产业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管产业、管行业必须管人才”的观念,在编制重大产业规划、招商引资、产业园区建设过程中,将职业教育作为重要支撑内容。规划建设一批企业和职业院校紧密合作的技术技能积累创新平台。支持建设覆盖全产业链的职业教育集团或技工教育集团。支持应用型本科高校和职业院校在产业园区配套建设专业实训基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省国资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五)强化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支持省内规模以上企业设立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岗位,逐步建立职业院校学生定点实习实训、教师定点实践锻炼制度。支持企业与职业院校共建共享生产性实训基地,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将最新技术和设备投入到生产性实训基地。鼓励教师和学生将拥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开发、产品设计等成果依法依规在企业作价入股。将企业开展职业教育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从2018年起,应用型本科高校和职业院校增设新专业至少要有1家规模以上企业的用人意向备案。到2020年,省内规模以上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比例达80%以上。发挥国有企业职业教育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成立国有企业职业教育集团,统筹协调国有企业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资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六)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根据经济社会需求,扩大委托培养、定向培养、订单培养规模。鼓励职业院校通过混合所有制和购买服务方式引进企业优质职业教育资源或服务。鼓励大型企业、科研机构和行业协会举办或参与举办以服务产业链为目标、主要依托企业开展教学实训和培养培训、产教融合发展、专业特色明显的特色学院。积极开展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建立与用人单位对接的顶岗实习考核评价制度。企业与学校合作开设冠名班、订单班等方面所支出的费用,可从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资委)

 

  (七)加快调整应用技术人才培养结构。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培养目标要与国家职业标准相衔接,明确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在技能人才培养中的主体地位,技工学校学历证书与中职学校学历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围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完善专业设置动态调整机制,提高专业与产业匹配度。从2018年起,转型发展的省属本科高校在校内本科招生计划安排上要向应用型学科专业倾斜。调整硕士研究生类型结构,招生计划增量主要用于专业学位研究生。(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人社厅)

 

  三、拓宽技术技能人才成长通道

 

  (八)完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体系。系统构建职业教育从中职、高职、应用型本科到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人才培养体系。继续推进和完善技能高考(中职毕业生升专科、本科)制度、特殊专业单独招生制度、面向一线劳动者招生制度、高职(专科)毕业生升入本科高校制度、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制度、高职和应用型本科联合培养制度。探索高等职业教育与应用型本科、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相衔接的办法。推进产学研联合培养“双导师”制。(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人社厅)

 

  (九)推进普通本科高校转型发展。加快建立高等教育分类体系,对高等教育实行分类管理。引导一批普通本科高校,特别是新建本科高校向应用型高校发展,在招生和项目建设等方面予以倾斜。(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四、推进职业院校人事制度改革

 

  (十)改革机构编制及岗位管理制度。积极扩大职业院校人员总量管理改革试点,试点院校的岗位设置、人员招聘、落户指标不与编制挂钩,人员总量实行动态调整。支持职业院校根据办学需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自主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设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改革职业院校岗位管理制度,除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报同级人社部门核准备案外,学校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自主设置岗位、自主确定岗位条件、自主组织人员考核、自主聘用人员。(责任单位:省编办、省教育厅、省人社厅)

 

  (十一)改进人才引进和绩效分配机制。经同级人社部门批准,职业院校可采取公开招聘、专项招聘等方式招聘人员。政府有关部门不统一组织高职院校的人员聘用考试。对应用型本科高校和高职院校引进紧缺专业技术人员或高层次人才、中职学校引进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称人员,学校依规可采取考察的方式予以公开聘用。职业院校新补充专业教师(含专业课和实习指导教师)具有行业企业工作经历的比例要逐步提高至50%。鼓励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设立特设岗位,引进技能大师担任特聘专家。公办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引进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有3年以上企业相关岗位工作经历人员到学校任教的,可按照事业单位高层次紧缺人才引进方式进行公开招聘并享受引进紧缺高层次人才相关政策待遇。开展职业院校校(院)长聘任制改革和公开选聘试点,鼓励企业家兼职担任校(院)长。继续深化学校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绩效工资分配要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将教职工绩效工资与学校发展、所聘岗位及个人贡献挂钩。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对承接各类培训任务和社会服务较多的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给予倾斜。鼓励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二)完善教师职称评审制度。充分发挥用人单位在职称评审中的主体作用,逐步下放中等职业学校、高职院校职称评审权。健全职称层级设置,将中职学校教师职称设置到正高级。完善评价标准,突出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评价。(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

 

  五、多渠道筹措职业教育经费

 

  (十三)加大职业教育经费保障力度。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职业教育生均拨款制度,确保中职学校、技工学校生均拨款标准不低于8000元,高职院校生均拨款标准不低于12000元。适当提高公办应用型本科高校应用型本科专业生均拨款系数。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县先行先试,积极推进对所属中职学校学生实行全免费。(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四)完善税费补助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税收调节作用,加大支持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力度。对职业院校学生到省内企业顶岗实习的,实习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实习报酬,并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国资委)

 

  (十五)健全社会力量投入激励政策。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兴办职业教育。通过符合法定机关和程序批准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职业教育进行捐赠的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在税前扣除。完善财政贴息贷款等政策,建立民办职业教育融资机制。民办职业院校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非营利性民办职业院校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企业要依法履行职工教育和足额提取培训经费责任,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能要求高、实训耗材多、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其中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的比例不低于60%。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业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应按规定比例安排资金用于职业教育培训。对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教育培训经费且拒不改正的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统筹用于本地职业教育发展。(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六、优化职业教育发展环境

 

  (十六)提供平等竞争就业环境。从2018年起,省直、市(州)直机关允许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职业院校毕业生报考,县(市、区)、乡(镇、街道)机关允许职业院校毕业生报考。各地、各部门在制定完善积分落户、招聘录用、岗位聘任、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培训研修、休假体检以及政治待遇等方面政策时,应逐步取消学历门槛。鼓励支持企业建立技能人才岗位津贴制度,不断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待遇。(责任单位:省人社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七)建立职业教育督查制度。加大对各级政府履行职业教育法律责任的督查力度,重点对职业教育投入、生均拨款制度、普职招生比、职业教育资源整合、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等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并将督查结果作为考核评价有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省经信委、省人社厅、省国资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