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主体”推动校企合作走向双赢
刘永林
日前,广东省出台《广东省职业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首次设专章突出“校企合作”的重要地位,成为省级地方层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和教育部等六部门《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重要标志。中央层面和地方层面均首次以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校企合作定义、双主体实施机制、基本原则、主要形式、主责部门以及校企合作促进措施和监督检查等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必将开启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再出发的新征程。
制度在校企合作中具有根本性和决定性的作用。以制度建设为抓手落实校企合作,运用制度管根本、管长远的力量为校企合作保驾护航,可以助力校企合作宏观、中观、微观各层面的根本变革。校企合作的关键在于赋予企业应有的办学主体地位,建立健全校企“双主体”以共同育人、合作研究、共建机构、共享资源等方式合作的办学体制机制。《条例》尤其是《办法》创新性提出“双主体”育人、“双主体”实施的合作机制,并对学校和企业的责任与义务等相关方面作出了规定,抓住了合作的本质、彰显了合作的精神,全面、系统、真实地赋予了企业与职业学校同等办学主体地位,切实铸就校企“双主体”办学地位同等这根“定海神针”。
校企合作正在从政策治理走向法律治理。《办法》和《条例》从法律层面明确校企“双主体”办学是创新职业教育组织形态的重要突破,成为职业教育组织再造新起点。如何在现行职业教育办学体制下赋予行业企业应有的办学主体地位,并建构一整套校企“双主体”办学地位同等、企业权责对等的制度体系,是深化校企合作、再造职业教育组织体系的关键。与职业学校自身的单一教育使命比较而言,企业首先作为市场经济下的经济组织,在承担办学主体责任的同时仍然必须肩负起企业生存与发展之使命。在一定程度上,企业即便选择了作为职业教育的办学主体,亦是基于企业的未来发展,且服从或服务于企业未来发展而作出的选择,如何设计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权责,将直接涉及企业办学主体地位的落实程度。
《办法》以及《条例》中关于校企合作的相关规定,突破性地对职业学校在校企合作中的权利与责任予以规定,并且更多的是要求职业学校承担起校企合作中的主要责任。但是,对于企业而言,由于其成为职业教育办学主体的“自愿性”,同时作为办学主体身份的“双重性”,更倾向自身发展使命的“优先性”,必须在权责对等的原则下建构企业作为办学主体的一整套制度体系,才能奠定企业参与校企合作根本基础的“积极性”。在未来《职业教育法》修改时,必须进一步厘清政府、企业、学校、行业、社会等职业教育主体的权责边界,充分吸收和确认企业作为办学主体地位的原则性规定,以及明确企业作为办学主体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当务之急,在赋予企业办学主体法律地位的同时,在相应的法律法规中明确企业可以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和管理等要素参与校企合作,参与合作的企业在享有一定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尤其是要在税收、人事政策、劳动用工等关键领域,关照到企业的核心利益诉求。此外,在校企合作实施的全过程中,如教师培训、学生实训、教学过程、课程建设、基地建设等,企业与职业学校之间的实际合作也必须建立在平等的办学主体基础之上,切实保证双方地位同等权责也对等,双方既有权利也有义务。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教育与社会发展研究院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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