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了校企合作实行校企主导、政府推动、行业指导、学校企业双主体实施的合作机制。
一、校企合作机制内涵的认识
1.明确合作主体。参与校企合作的主体是学校、企业、政府、行业协会。实践反复证明,校企合作仅仅依靠校企两个主体(包括潜在主体),难以达到预期效果。除非学校一方具备合作资格,对企业很有吸引力,否则,校企合作难以深入。
2.明确主体分工。政府的职责是“推动”,行业协会的职责是“指导”,学校和企业的职责是“实施”。
3.明确实施主体。校企合作机制的灵魂是双主体实施,缺一不可。
二、校企合作机制意义的认识
教育部等六部门统一定义校企合作,确定校企合作机制,在我国职业教育发展史上是第一次。定义校企合作很有必要,确定校企合作机制更有意义。
1.学校单一主体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历史宣告结束。通过《办法》,政府明确职业教育事业由双主体实施。从今以后,我国职业教育的政策由原先只针对学校改为针对校企双主体。
2.企业单一的身份、功能、社会分工的历史宣告结束。通过《办法》,政府明确职业教育事业由校企双主体实施。企业的身份、功能、社会分工也相应发生变化:由原先的经营者变成经营者、教育者兼具,由原先的用人主体变为用人主体、育人主体兼具,所处的社会领域由原先只属于经济基础变为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兼处。
3.《办法》的核心思想就是“动员”“引导”“鼓励”“激励”,企业成为重要办学主体,参与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因此,《办法》内容表现为技术技能人才供给侧和需求侧两侧改革同步推进,两侧同步改革涉及经济与教育两个领域、产业与学校两个系统、培养与使用两个矛盾方面,范围、层次、难度均史无前例。这对优化技术技能人才供给结构和提高质量,切实解决技术技能人才供需“两张皮”问题,推动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促进就业创业,引领和支撑产业转型升级无疑具有重大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三、“校企主导”可行性的认识
1.校企合作双方都希望合作。因为企业要发展,不仅需要学校为其输送合格技术技能人才,而且需要学校为其提升在岗员工的技能水平;而学校也发现,单凭自身条件很难培育出企业满意的技术技能人才,学校要发展只能走与企业合作培养之路。所谓校企双方合作,既各有所图,又可各得其所。
2.只有校企合作,才能产生规模效应。校企合作往往是学校的一个专业面向一批合作企业,培养的也是一批技术技能人才,解决的也不是一个企业,而是一批企业对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
3.只有校企合作,才能走上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快车道。校企合作培养制度,不仅能够解决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规模问题,还能解决速度问题。与传统培养制度不同,校企合作培养制度下的职业院校都拥有不断优化的校内实训条件,学生在校内实训的基础上,再到企业顶岗实习。使用这种培养方法,初中毕业生5年,高中毕业生3年就可成为基本合格的高级技工。与传统的师带徒和企办校制度相比,效率更高。
4.只有校企合作,才能保证培养质量。校企合作培养技术技能人才兼具校内文化知识教学和企业岗位能力实训两个领域、两种空间、两种能力教学的特点,是理论与实践的零距离结合,也是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方针的切实体现。实践证明,这种制度培养出来的学生既有扎实的文化和专业理论基础,又有与岗位能力要求相对接的专业技能,企业满意、学校满意、学生满意、家长满意。
四、“政府推动”的认识
校企合作,没有政府支持肯定不行。企业属经济基础,学校属上层建筑。企业追求经济效益,学校追求社会效益。企业是用人单位,学校是育人单位。企业运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保护,学校办学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保护。企业与学校的单位属性、设办目标、业务功能、社会分工等各不相同。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全神贯注于主业经营还未必能保证自身的长期生存和长期发展,一般没有时间也不大可能主动去参与职业教育。要想让企业积极主动的参与办学,需要政府出台非常政策,采取非常措施,“鼓励”+“激励”。政府推动校企合作的路径应该集中在总体规划、政策供给、过程监督、质量考核、督促改进五个方面。
黄景容专家谈《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系列三:校企合作原则的认识
2018-03-07 黄景容 教育与职业
《办法》提出校企合作要“坚持育人为本,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致力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坚持依法实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作协议,保障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坚持平等自愿,调动校企双方积极性,实现共同发展”,明确了校企合作的原则。
一、对“坚持育人为本,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致力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的理解
“育人为本”的“人”就是“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就是职业院校培养目标。这个提法既与《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的意见一致,也进一步明晰了应该坚持的职业教育政策路径。实践中,要确保“培养目标”的实现,最好的办法应该是通过毕业生去向的统计,明确继续升学、就业创业的比例。
二、对“坚持依法实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作协议,保障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的理解
目前,全国尚未有校企合作的专门法律法规,所依之法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为主。校企双方所签合作协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校企双方依据协议,友好实施;借助协议,保障权益。因此,签订合作协议无疑是个重要环节。而协议条文十分重要,应该有个规范。建议国家层面确定校企合作协议模板,供地方各方参照执行。
三、对“坚持平等自愿,调动校企双方积极性,实现共同发展”的理解
1.对“平等自愿”的理解。学校与企业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企业是否愿意与学校合作办学或合作培养,由企业自愿选择,谁也不能强迫。换言之,校企双方只有建立在“自由恋爱”基础上的合作,才可能和谐发展,互利共进,“强扭的瓜不甜”。
2.对“调动校企双方积极性”的理解。(1)我国人才培养供给侧和产业需求侧“两张皮”问题仍然存在。解决“两张皮”问题的关键就是发挥校企双方合作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积极性。(2)受多种因素的影响,目前学校、企业两个主体都存在合作积极性不高的问题。合作的积极性不高,不搞又不行,于是应付式、浅层式、交易式等多种多样的校企合作就此起彼伏,明显和严重影响校企合作质量。(3)在调动校企双方积极性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应该注意调动四类潜在主体——企业人力资源干部、一线技术技能人才、学校教师和学生的积极性,否则校企合作必定难以获得预期效果。(4)《办法》的出台,充分体现了政府促进校企合作的坚定态度,但调动校企双方积极性必然会出现碰撞、摩擦,可能很快就会挫伤胸怀大志、目标明确、勇于担当的政府相关部门的积极性。《办法》的未来可能比较残酷:沉睡多年且习惯于“两张皮”的职业教育不仅需要付出大量“拉郎配”式的激励性资金激活,而且还因为校企双方“惰性张力”不小而难度加大,效果不佳。
《办法》提出“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校企合作的促进支持政策、服务平台和保障机制”。
一、对政府促进机制的认识
政府促进机制的核心要素是:政府、政策、平台、机制。四者联动促进校企合作。
1.政府方阵。《办法》明确了参与推动校企合作的政府范围:不停留在国家六个部委层面,全国各级政府的教育、发改、工信、财政、人社、税务六个相关部门都要参与。这个要求十分必要。职业教育是公益事业,需要政府推动。企业因利润而生存,有效益才发展。没有利润效益,再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也不会长期当办学主体,更不可能与学校合作培养并非全是自己用的技术技能人才。学校因政策而生存,有政府才发展。没有政府支持,永远无法凭自身能力长期向企业提供经济利益,以换取企业在办学方面的长期合作。因此,在校企合作中,政府不仅不能缺位,还应该大力、持续地推动。推动校企合作的政府也不应只有“国家方阵”即国家六部委高高在上,“摇旗呐喊”,而“地方方阵”即省市县各级政府的相关部门却在旁观席上“鼓掌”。只有从中央到市县的六个重要政府部门都参与推动,才能形成一个政府支持校企合作的方阵系统。方阵就是阵势,阵势就是力量。
2.政策系列。政府工作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政策。政策体现了领导、指导、引导。政府方阵系统形成后,促进校企合作的最好手段就是出台一批政策。这些政策对校企合作自然会起到积极作用。
3.政策对象。顾名思义,《办法》的政策对象主要是两个:学校和企业。政策、服务、保障三个方面应该面对学校、企业两个主体。包括资金、土地、税务等“敏感”政策,也不应仅仅针对学校。否则,企业参与办学的积极性就会受挫,《办法》的促进效应就大打折扣。
4.政策重点。政府能否推动校企合作达到预期效果,重点看能否紧紧地调动三个积极性:企业合作积极性、教师教学积极性、学生学习积极性。无法调动企业合作积极性,关门办学,不看企业“脸色”行事的职业教育,肯定误国、误民、误己,也步履维艰。这是我们“跳出庐山看庐山”后的总体感受和经验判断。
“双师型”教师是教育部的提法,“一体化”教师是人社部的提法。不管是双师型教师还是一体化教师,具备的能力应该一致,那就是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这是2014年5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对职业院校专业教师的能力要求。我们可以给这种“对接”一个新的称呼:“对接教学”。
“对接教学”可以实现学生的“工学结合”,可以实现所教所学所用“三所联通”,可以使技术技能人才供给侧与技术技能人才需求侧之间供需矛盾趋于或持于缓和。拥有“对接教学”能力,实现“对接教学”的教师叫“对接教师”。“对接教师”应成为我国职业教育领域真正的“双师型”或“一体化”教师。换言之,能否“对接教学”,是检验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或技工院校一体化教师是否合格的唯一标准。依此标准,目前可以非常保守地断定:全国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专业课教师中,非“对接教师”的占比在60%以上!不调动这60%以上的非“对接教师”把自己改造成“对接教师”的积极性,不调动不到1/3的“对接教师”持续“对接教学”的积极性,国家、社会、市场所需的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之“活”谁来“干”?
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的学生都是没有通过普通高校录取的生源,技工院校的学生更是如此。绝大多数技工院校招生的批次在职业院校之后,因此,学生的文化水平相对更低。这些学生的学习能力较弱,心理素质较差,不把他们的学习积极性调动起来,企业办学的积极性再高,“对接教师”的数量再多,也是无用。
所以,政府推动校企合作的主要工作应该是:准准、实实、紧紧地调动企业合作积极性、教师教学积极性、学生学习积极性,让政府的促进支持支持、服务平台、保障机制充满三种积极性的气息。
二、建议
政府的支持政策、服务平台、保障机制都应当在如何调动三个主体积极性方面凝心聚力。
1.凝心聚力于调动三个积极性条件的创设。调动三个积极性必然需要相应的软硬条件保障。比如,校企双方合作所需的硬件保障,包括场地、设施、设备、实训基地建设、机构等;又比如,校企双方合作所需的软件保障,包括专业建设、课程开发、教材编写、信息服务、质量评价、合作方式改进等。这些都需要政府提供支持、服务、保障。
2.凝心聚力于调动三个积极性调动制度的建构。第一,企业合作积极性调动制度。这个制度的思路建议由“三线+X”组成:“三线”即底线、基线、曲线。“X”即其他。“底线”指校企合作以不增加企业经营成本为底线,简称为“不增经营成本底线”。这应成为校企合作的一条纪律,目的是让企业在不影响正常运营的前提下,没有负担地参与办学。“基线”指企业根据《办法》规定的校企合作项目与职业学校开展有效合作,通过与学校合作,创造另一种“生意”,“生产”另一种“产品”,“实施”另一种“交易”,获得另一类利润——政府采取购买合作成果的方式给以的资金。简称为“合作项目购买基线”。这应成为我国校企合作保障机制常规性和常态化举措,目的是调动企业积极性,发挥企业在实施职业教育过程中办学重要主体的作用。“曲线”指企业与职业学校合作的项目超出《办法》要求合作的项目范围但对有效培养技术技能人才起到了好的效果。这是企业多劳的表现,应该有多得的回报。这种回报因项目的大与小、工作的难与易、时间的长与短不一样而不宜“一刀切”,“多劳”基础上的“多得”也不可能一样,只能区别对待,因而呈现曲线态势。简称为“多劳多得激励曲线”。这种曲线显示了校企双方的深度融合,求之不得,应成为我国校企合作保障机制的重要措施。“多劳多得激励曲线”数量与学校办学质量成正比。“X”指其他项目的保障措施。比如,校企合作参加高层级技能大赛过程中的保障措施、校企合作促进学生创业成功的保障措施等。
第二,教师教学积极性调动制度。教师教学积极性调动制度就是教师“对接教学”的积极性。根据本人多年工作的体会,调动职业教育教师“对接教学”积极性的难度甚于攀“蜀道”。解决的办法很多,分产业专业提高课酬水平是把不可忽视的“钥匙”。具体建议是:无论是教育部的“双师型”教师还是人社部的“一体化”教师上的课,经过企业实践专家参与的评课小组认定属于或基本属于“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的课,就应大力提高课酬。第二产业专业“对接教师”的课酬应比非“对接教师”课酬高出60%以上。按照课酬系数计,非“对接教师”课酬系数若是1,那么“对接教师”课酬系数须是1.6以上;第三产业专业“对接教师”的课酬应比非“对接教师”课酬高出50%左右。按照课酬系数计,非“对接教师”课酬系数若是1,那么,“对接教师”课酬系数须是1.5左右;第一产业专业“对接教师”的课酬应比非“对接教师”课酬高出40%左右。按照课酬系数计,非“对接教师”课酬系数若是1,那么,“对接教师”课酬系数须是1.4左右。
“对接教师”的课酬,目前尚未出现在现行的财政项目中。这是我国职业教育教师队伍质量不合格的主要原因。建议将之列入校企合作师资培养项目资金中处理,适用于公办、企办、民办三类学校。
第三,学生学习积极性调动制度。职业学校学生的能力素质相对较差,要在短短几年里,将之培养成受企业欢迎的准技术技能人才,任务非常艰巨。班主任教师虽然是一支重要力量,但还需要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加以支持。对于特殊情况,还需要采取特别措施。针对职业院校学生的素质状况,如果一味采用老办法进行教育和管理,无法持续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建议改革现行职业学校班主任制度,设立职业班主任制度,建设一支职业化班主任队伍,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职业班主任是一个新的职业,旨在用职业队伍解决职业困难。具体办法是:一是创建职业班主任职业标准;二是参照职业指导人员制度,探索建立职业班主任职业技能等级制度;三是配套建立职业班主任职业晋升机制;四是探索建立职业班主任工资制度;五是制定职业班主任工作规范。以此培育职业班主任队伍,让接受特殊规范的专业人员承担带有特殊素质的职业学校学生工作,教师和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相关人员承担副班主任等工作,从而既参与教书育人,又有足够时间和精力用于教学和科研,提高工作质量。
归纳起来,政府促进校企合作,应该是:形成一个政府方阵系统,出台一批有效政策,明确促进两个对象,重点调动三个积极性。
黄景容专家谈《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系列五:职业学校的任务
2018-03-07 黄景容 教育与职业
《办法》明确了开展校企合作过程中职业学校的任务,以下七项任务值得重点关注。
一、职业学校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和人才培养需要,主动与具备条件的企业开展合作,积极为企业提供所需的课程、师资等资源
1.对“具备条件的企业”的认识。所谓“具备条件”,即具备《办法》校企合作定义中所定的四个方面:“共同育人、合作研究、共建机构、共享资源”。最重要的是:一看有没有具备共同育人的条件;二看愿不愿意与学校共同育人;三看有没有条件和肯不肯让学生按照规定进行三类实习;四看能不能让合格毕业生比较体面地就业。
2.《办法》要求职业学校主动与具备条件的企业合作。这是一个很高的要求,大多数学校难以做到。首先职业学校自身得有与企业合作的资格,得具备与企业合作的条件。学校与企业合作至少要有“四帮”“两让”的本事。“四帮”,即帮助企业解决缺技工问题、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关问题、帮助企业提升在岗员工技能水平、帮助企业研发新技术新项目;“两让”,即让合作企业使用学校先进设备、让合作企业优先挑选适用的毕业生。
3.职业学校应当“积极为企业提供所需的课程、师资等资源”。实际工作中,有能力“为企业提供所需的课程、师资等资源”的院校应该有但相当少。许多职业学校的课程、师资等资源“学用两张皮”,反而需要由具备条件的企业提供或共同开发。
二、职业学校应当制定校企合作规划,建立适应开展校企合作的教育教学组织方式和管理制度,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改革教学内容和方式方法、健全质量评价制度,为合作企业的人力资源开发和技术升级提供支持与服务;增强服务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技术和产品研发的能力
1.校企合作是分阶段的。校企合作从开始到成熟,一般分为三个阶段:校企合作浅层交流阶段、校企合作办学制度形成阶段、校企合作利益共同体形成阶段。校企合作浅层交流阶段的任务主要是学生实习和推荐就业。校企合作办学制度形成阶段的任务主要包括“校企合作的教育教学组织方式和管理制度”两方面,即学校行政管理和教育教学方式。行政管理包括机构设置、人事、财务、行政后勤、学生管理、教务管理、招生、就业、校园文化建设等;教育教学包括教育理念、专业建设、课程开发、课程教学、教师培养、教学督导、教科研、教学质量评价等。校企合作利益共同体形成阶段的任务主要是互动、磨合,形成利益共同体,建立互利共赢的长效机制。
2.《办法》这里所示的要求——“建立适应开展校企合作的教育教学组织方式;建立适应开展校企合作的管理制度;建立适应开展校企合作的相关机构;明确适应开展校企合作的人员;改革教学内容和方式方法;健全质量评价制度;增强服务企业的能力”都属于职业学校校企合作办学制度改革的内容。如果7项要求都能做到,那么我国校企合作工作就会全面进入第二个阶段,即初步建立起职业学校校企合作办学制度。之所以说“全面”,是因为人社部8年前就出台了《 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57号),要求技工院校把校企合作当作基本办学制度开展工作。2014年又出台了《关于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人社部发〔2014〕96号),进一步明确了“坚持技工院校校企合作基本办学制度”。
三、职业学校应当吸纳合作关系紧密、稳定的企业代表加入理事会(董事会),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审议
2014年5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以下简称《决定》)就要求职业学校“建立学校、行业、企业、社区等共同参与的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实行理事会(董事会)制度是职业学校行政管理制度改革,属于职业学校校企合作办学制度行政管理方面的内容,非常必要。遗憾的是,已近4年时间,此项改革进展依然缓慢。
四、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制定培养方案、课程标准等,应当充分听取合作企业的意见
职业学校提高培养质量的关键是校企合作抓内涵建设。“设置专业,制定培养方案、课程标准”属学校内涵建设。企业参与学校内涵建设,是校企合作办学制度建设的应有内容。
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制定培养方案、课程标准”不仅仅要“充分听取合作企业的意见”,还要“以企业实践专家为主,学校专业教师配合,通过规范流程,校企共同设置专业、共同制订培养方案、共同开发每门专业课的课程标准”。
五、职业学校可在教职工总额中安排一定比例或者通过流动岗位等形式,用于面向社会和企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等担任兼职教师
《决定》要求职业学校“建立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与学校领导、骨干教师相互兼职制度”。设立流动岗,聘请社会和企业合适人员担任兼职教师的做法属于职业学校教师队伍结构优化,也是职业学校校企合作办学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网2018年2月24日报道:山东省高校将设流动岗,选聘一批科技创新人才、高技能人才和管理人才,担任山东省高校产业教授。这一做法,值得职业学校学习。无论职业院校、还是技工院校,建议根据《办法》的这一规定,参照山东省做法,选聘“社会和企业合适人员”担任学校讲师、高级讲师、副教授,实施“对接教学”。
六、开展校企合作企业中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具备职业学校相应岗位任职条件,经过职业学校认定和聘任,可担任专兼职教师,并享受相关待遇
1.职业学校选聘“社会和企业合适人员”为学校讲师、高级讲师、副教授,实施“对接教学”工作可“享受相关待遇”。其意即经学生、同行教师、督导三方评价,合格者可比照校内同类教师享受同等待遇。这类教师享受的待遇不应纳入公办学校绩效工资总量,建议由当地财政部门设立专项予以资金支持。
2.此举性质为优化教师队伍,涉及职业学校工资制度改革,也属建立职业学校校企合作办学制度的内容。
七、职业学校应当将参与校企合作作为教师业绩考核的内容,具有相关企业或生产经营管理一线工作经历的专业教师在评聘和晋升职务(职称)、评优表彰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对待
1.“将参与校企合作作为教师业绩考核的内容”,这是教师职责定位的创新,是教师考核制度的创新,是教师工资制度的创新,属于建立校企合作办学制度的内容。这样的创新性政策一定可以大力促进广大教师积极投身于校企合作工作。
2.“具有相关企业或生产经营管理一线工作经历的专业教师在评聘和晋升职务(职称)、评优表彰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对待”。这个政策很好,但“具有相关企业或生产经营管理一线工作经历”这个条件有个时间界限的要求更好。有些专业教师虽有相关企业或生产经营管理一线工作经历,但离企时久,当时所学之技已非当下企业所用之技。这类专业教师的技术技能若不与时俱进,也“在评聘和晋升职务(职称)、评优表彰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对待”,就显失公平了。
归纳起来看,校企合作办学中,职业学校一方应当根据《办法》关于“建立适应开展校企合作的教育教学组织方式和管理制度”的要求,把创造条件、建立校企合作办学制度当作学校发展的“纲”,以“纲”带“目”,“纲举目张”地开创学校新局面。
黄景容专家谈《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系列六:企业的任务
2018-03-07 黄景容 教育与职业
《办法》直接明确由企业完成的任务主要有七项:
一、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和管理等要素参与校企合作,促进人力资源开发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职业教育法》)规定:“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但没有要求企业“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和管理等要素参与校企合作,促进人力资源开发”的规定。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以下简称《决定》)指出:“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 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推进职业学校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改革,允许企业以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依法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
与《决定》《意见》比,《办法》有创新,即在“资本、知识、技术、管理”三个要素基础上增加了“设施、设备”两个要素。尽管《办法》删去了“享有相应权利”6个字所包含的企业“好处”预期让人遗憾,但“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和管理”6个要素参与校企合作的规定,引发我们对企业合作培养产生新的假设:
在可预见、可操作、有利润的政策环境中,具备条件的企业也可以把校企合作培养技术技能人才当作另一项业务来经营,即创造另一款“生意”,“生产”另一种“产品”,“实施”另一宗“交易”,获得另一类利润——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采取购买合作成果的方式给予的资金。在工商登记时,业务经营范围中明确写上校企合作培养人才一项,然后依法利用已有的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和管理等要素参与校企合作。在促进人力资源开发的同时,企业依法“享有相应权利”,逐项收获利润,增加经济效益,也贡献社会效益。
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职业学校,设置学生实习、学徒培养、教师实践岗位
1996年,《职业教育法》规定:“企业可以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但没有要求“设置学生实习、学徒培养、教师实践岗位”。2014年,《决定》明确提出:“鼓励行业和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规模以上企业要有机构或人员组织实施职工教育培训、对接职业院校,设立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岗位。” 2017年,《意见》明确规定:“鼓励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参与举办职业教育。”
“设置学徒培养岗位”是《办法》的创新。《办法》虽然没有同时明确企业设置学生实习、学徒培养、教师实践三类岗位可以获得什么“好处”,但《办法》没讲不等于《办法》之后也不讲,应该相信“好处”会有的。
三、鼓励规模以上企业在职业学校设置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机构
1996年,《职业教育法》规定:企业“也可以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但没有明确“在职业学校设置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机构”。《办法》虽然没有同时明确企业不在自己单位而到职业学校设置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两类机构可以获得什么“好处”,但相信合作企业的“好处”和社会责任之后都要有的。
四、企业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以及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014年,《决定》已明确提出:“企业因接受实习生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按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办法》增加了“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内容,很有必要。
五、开展校企合作企业中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具备职业学校相应岗位任职条件,经过职业学校认定和聘任,可担任专兼职教师,并享受相关待遇。上述企业人员在校企合作中取得的教育教学成果,可视同相应的技术或科研成果,按规定予以奖励
1.对校企合作企方三种人的认识。“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值得职业学校格外关注,因为他们与职业学校人才培养工作关系密切,是校企双方经常要“握手”的人,具体“干活”的人,决定校企合作深度的人,维系校企合作质量的人。他们如果接受过大学本科以上学校教育,且在企业工作5年以上,又是企业一方选派出来与学校经常合作的人,那么他们便是职业学校最珍贵的“对接教师”人选,是职业学校最应尊崇的“贵人”,是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宝贝”。
2.对“担任专兼职教师,并享受相关待遇”的认识。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成为职业学校专职教师的可能性不大。一是因为他们绝大多数是企业骨干,企业一般不会放手。学校若是硬要、强要,势必影响双方的合作。二是企业即使愿意放手,公办学校若是不给入编,民办学校若是不给高工资,人家也不会来。因此,聘任他们当兼职教师最合适。既能优化学校教师队伍,带动非“对接教师”转化,提高教学质量,又能维系校企双方感情,有利于长期合作。
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若被聘为兼职教师,其待遇制度应经学校职代会审议通过后实行。具体建议:首先,通过企业人力资源部门,了解其在企业的工作表现、职务、技术等级、工资水平、职业道德等方面情况;其次,比照学校在编同专业教师教学层次、教学工作量、课酬水平等情况,确定其与同类在编教师相当的课酬价位;最后,按略高于在编教师课酬水平的价位确定其课酬待遇。
3.对“企业人员在校企合作中取得的教育教学成果,可视同相应的技术或科研成果,按规定予以奖励”的认识。首先,教育教学成果、技术成果、科研成果三者有相似处,但区别明显,把企业人员在职业学校当兼职教师所取得的教育教学成果视同企业领域的技术成果或科研成果,应该会出现诸多问题,估计会有不少企业不认可。其次,“按规定予以奖励”的主语应该是企业,让企业把兼职教师教学成果视同企业技术成果或科研成果后,再予以奖励,企业一般不会执行,除非政府部门提供奖励资金。
六、企业应当依法依规保障顶岗实习学生或者学徒的基本劳动权益,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报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
1996年,《职业教育法》规定:“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 2017年,《意见》明确规定:“推进实习实训规范化,保障学生享有获得合理报酬等合法权益。”《办法》在《职业教育法》和《意见》相关精神基础上,增加学徒的内容,非常必要。
七、企业开展校企合作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2014年,《决定》要求:“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办法》搬用《决定》要求,再次强调是必要的。
整体看,《办法》给校企双方各“派”的政策之“活”有轻重之分。学校的政策“活”多,企业的政策“活”少;《办法》给企业的政策要求中,让企业出力的政策多,让企业收入的政策少;《办法》调动企业参与办学积极性的政策,搬用已有法律、政策的多,自身创新的少。
黄景容专家谈《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系列七:校企双方合作什么?
开展校企合作,校企双方合作哪些项目,《办法》已予以明确。以下七项任务值得关注。
第一项任务:职业学校和企业可以结合实际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开展合作。第一,根据就业市场需求,合作设置专业、研发专业标准,开发课程体系、教学标准以及教材、教学辅助产品,开展专业建设。第二,合作制订人才培养或职工培训方案,使人员互相兼职、互相为学生实习实训、教师实践、学生就业创业、员工培训、企业技术和产品研发、成果转移转化等提供支持。第三,根据企业工作岗位需求,开展学徒制合作,联合招收学员,按照工学结合模式,实行校企双主体育人。第四,以多种形式合作办学,合作创建并共同管理教学和科研机构,建设实习实训基地、技术工艺和产品开发中心及学生创新创业、员工培训、技能鉴定等机构。第五,合作研发岗位规范、质量标准等。第六,组织开展技能竞赛、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试点、优秀企业文化传承和社会服务等活动。第七,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合作方式和内容。
学习体会:
1.事项归纳。《办法》明确校企双方可合作的项目比较多,一些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必定会交叉。为理清项目边界,便于学校操作,将之归纳为6方面24项,即:(1)合作设置专业。(2)合作研发专业标准。(3)合作开发课程体系。(4)合作开发教材和教学辅助产品。(5)合作开展学生实习实训。(6)合作组织教师实践。(7)合作促进学生就业创业。(8)合作开展员工培训。(9)合作开展企业技术和产品研发。(10)合作促进成果转移转化。(11)合作学徒制育人。(12)共建教学机构。(13)共建科研机构。(14)共建实习实训基地。(15)共建技术工艺和产品开发中心。(16)共建学生创新创业机构。(17)共建员工培训机构。(18)共建技能鉴定机构。(19)合作研发岗位规范。(20)合作研发质量标准。(21)合作开展技能竞赛。(22)合作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试点。(23)合作开展优秀企业文化传承活动。(24)合作开展社会服务活动。
2.特点归纳。至少可以归纳出三个:(1)覆盖面积大。24项目中,与企业利益直接相关的有10项,覆盖学校、企业双方许多业务。(2)开放程度大。不仅24项目可以做,“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合作方式和内容”都可以干。如此开放,实属罕见。(3)实施难度大。24项就是校企双方“二十四共”。“二十四共”都实施,难度相当大。因为相对于传统职业教育,“二十四共”大部分项目属触及灵魂、脱胎换骨、地动山摇的“革命”。
3.意义归纳。若绝大多数学校能开展、大多数项目能实施并基本达成,即为吾国之大幸。因为这意味着:企业在实施职业教育中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得到发挥,改革现行落后的职业教育制度取得重大成功,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制度完全建立。校企合作利益共同体形成。校企合作互利共赢长效机制良性运行。技术技能人才的供给与需求基本相适应。
第二项任务:职业学校和企业开展合作,应当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当明确规定合作的目标任务、内容形式、权利义务等必要事项,并根据合作的内容,合理确定协议履行期限,其中企业接收实习生的,合作期限应当不低于3年。
学习体会:
“合作协议应当明确规定合作的目标任务”的认识。“目标任务”的数量——24项都得合作?不可能!
校企合作是分层次的。种种原因决定,我国10000多所职业学校的校企合作,浅层、中层、深层合作的情况存在很正常。《办法》明确的24项可以参照,可以多项目合作,但不宜强求。合作多少个项目,达到什么目标等都只能根据双方实际情况相商量力而行。我们既要鼓励合作,又要防止走极端。不宜将深层融合视为唯一标准作统一要求。校企合作办学,既要体现由浅入深的过渡性和规律性,又要展示合作的层次性和多样化。
但是,希望能够都有:共招学生员工、共商专业规划、共行课程开发、共组师资队伍、共建实习基地、共搭管理平台、共训在岗员工、共促技术革新、共评培养质量、共促学生就业十个方面的合作。与“二十四共”比,这“十共”数量是少了,但已有实践证明:能把这10个方面的合作搞好的学校,培养质量相当不错。
第三项任务:企业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的学习成果,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办法与职业学校教育实现互认和衔接。
学习体会:
企业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与职业学校教育“互认和衔接”,实际上就是全日制职业教育、企业培训、成人教育三者培养制度的“联通”。三者之间,既有相似之处,也有明显区别。相似处表现在,都要以就业为导向,都以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为目标;都需要体现教学过程与工作过程对接的课程体系。区别之处表现在:一是性质不同。全日制职业教育属学历教育;企业培训属于非学历的技能培养;成人教育是非全日制学历教育。二是对象身份不同。全日制职业教育对象主要是校内学习者——初中或高中毕业的学生;企业培训主要对象是在岗员工;成人教育主要对象是校外和企业外的劳动者。三是学习制度不同。全日制职业教育是全日制;企业培训定时制;成人教育是面授+自学制。
以前“泾渭分明”的三者,现在可以“互认”各自的“学习成果”!这是校企合作办学制度的又一突破。但要实施,还需要主管部门制订可操作的具体方案,理顺一些“关节”。比如,三者的学习成果分别包括哪些内容?比如,三者“衔接”的工具少不了“学分制”,那么学制、模式等不同,用于衔接的学分如何换算?比如,三者的课程内容如何“衔接”,才能保证“互认”的学习成果有说服力?比如,学习成果“互认”之后,待遇如何“衔接”?等等。
第四项任务:职业学校和企业应建立校企合作的过程管理和绩效评价制度,定期对合作成效进行总结,共同解决合作中的问题,不断提高合作水平,拓展合作领域。
学习体会:
建立校企合作的过程管理和绩效评价制度是必要的。“十共”
的第九“共”:“共评培养质量”就包括这方面的内容。
第五项任务:经所在学校或企业同意,职业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根据合作协议,分别到企业、职业学校兼职的,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确定薪酬。
学习体会: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要求职业学校“建立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与学校领导、骨干教师相互兼职制度”。校企互聘兼职,共约薪酬,互利共赢。这条政策是对传统职业学校人事和工资两种管理制度进行双突破,是职业学校校企合作办学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但是,“双方约定确定”的“薪酬”谁来支付?这一点很重要。建议政府相关部门予以明确,由政府相关部门设立项目,捆绑资金,推动实施。
第六项任务:职业学校与企业就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和学徒培养达成合作协议的,应当签订学校、企业、学生三方协议,并明确学校与企业在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方面的责任。
学习体会:
2016年,教育部、财政部、人社部、安监总局、中国保监会联合印发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明确要求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必须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自责任、权利和义务,并对实习协议的基本内容做出规定。《办法》在此基础上增加“学徒培养”一项,也要求须签订学校、企业、学生三方协议。这无疑是必要的。
第七项任务:推动建立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职业学校、企业应当在协议中约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的义务与责任,健全学生权益保障和风险分担机制。
学习体会:
《办法》建立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的具体内容,五部委联发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中已有详细安排。建议也包括学徒培养。
整体来看,《办法》高度重视“校企双方合作什么”的问题,“二十四共”是重点。这“二十四共”的内容很多,做法很新,范围很大,实施很难。如何推动有效实施,是个很棘手的问题。
黄景容专家谈《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系列八:政府主管部门的任务
2018-03-09 黄景容 教育与职业
政府主管部门指分管中高职院校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分管中高技院校的人社行政部门。《办法》对政府主管部门的工作也提出了要求。
一、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校企合作作为衡量职业学校办学水平的基本指标,在院校设置、专业审批、招生计划、教学评价、教师配备、项目支持、学校评价、人员考核等方面提出相应要求;对校企合作设置的适应就业市场需求的新专业,应当予以支持;应当鼓励和支持职业学校与企业合作开设专业,制定专业标准、培养方案等。
1.对以上“三个要求”的认识。《办法》对教育行政部门推动校企合作工作的三个要求,第一是“把校企合作作为衡量职业学校办学水平的基本指标”,第二和第三讲的都是支持校企合作办专业,三个要求都聚焦专业。但是,把“专业审批纳入衡量学校办学水平的校企合作指标”不符合《决定》关于各级政府部门要“扩大职业院校在专业设置和调整、人事管理、教师评聘、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办学自主权”的精神。
2.对“把校企合作作为衡量职业学校办学水平的基本指标”的认识。“把校企合作作为衡量职业学校办学水平的基本指标”是《办法》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校企合作工作的新要求,也是一个重要的政策导向。职业教育主管部门若坚持以校企合作的业绩考核学校,对切实扭转我国职业教育“两张皮”的现状一定会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落实《办法》这一要求,对主管技工院校的人社部门来说不成问题。2011~2012年,人社部多次召集包括本人在内的校长、专家组成调研起草小组,从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三个层次,制定了《技工院校设置标准》《国家级重点技工院校评估标准》等9个文件。每个文件里,校企合作的分量都相当重。
根据设置标准,《国家级重点技工院校评估标准》《国家级重点技工院校评估细则》把校企合作作为衡量职业学校办学水平的基本指标予以重点考核。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和《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均无关于校企合作的要求。因此,《办法》单独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在推动校企合作具体业务方面履行这个职责,既符合实际情况,也十分必要。因为教育部分管的职业院校占全国职业学校总数近2/3。
制定这个“基本指标”重要,落实这个“基本指标”更加重要。落实这个“基本指标”的最好办法是将之设计成项目,采取与办学资金“捆绑”的办法进行考核。否则,“基本指标”就可能沦为“应景指标”。
二、鼓励职业学校与企业合作开展学徒制培养。开展学徒制培养的学校,在招生专业、名额等方面应当听取企业意见。有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能力和需求的企业,可以与职业学校合作设立学徒岗位,联合招收学员,共同确定培养方案,以工学结合方式进行培养。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招生计划安排、学籍管理等方面予以倾斜和支持
1.人社部和教育部实行的学徒制。(1)都很重视,都很吃力。两种学徒制都是政府“热推”,企校“冷对”。推行至今3年多,虽有成效,但并不理想。(2)都在探索,都很粗放。校企双方积极性都不是很高,企业尤甚,主要原因是企业负担过重、政府投入不足。
2.《办法》新定的学徒制。《办法》既没提教育部的现代学徒制,也不讲人社部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只用3个字——“学徒制”表述。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招生计划安排、学籍管理等方面予以倾斜和支持”一句,隐含深义。这意味着六部委达成共识:教育部推行的现代学徒制和人社部推行的企业新型学徒制统一归并为“学徒制”。今后,或两部皆认同,按学徒制实施,或已让故我,各行其是。若是前者,可谓改革之后的再改革,意义不凡。
3.推行学徒制的建议。(1)制订学徒制推行方案。针对“企业负担过重,政府投入不足”问题,设立学徒制专项资金。改革政府资金补贴数额不超过企业支付给职业学校或培训机构费用60%的规定,借鉴安徽省“所有省内企业,与所有省内职业院校合作定向培养学生,均可获政府对应的资金补助:若企业月给学生500元,则政府也月给学生500元”的做法,推行学徒制政企对等数额激励政策。(2)建立学徒制技术等级评价制度。校企合作培养的学徒,一般都要通过技术等级评价。这里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最高应达到什么技术等级;二是谁来评价。校企合作学徒,最高应达到什么技术等级?实践证明,最高不应超过中级技工。出师之后,在岗位实践中努力往高技能人才方向进取。学徒“出师”谁来评价问题,建议按照人社部即将颁布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办法执行。
三、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校企合作情况作为职业学校办学业绩和水平评价、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1.对评价考核意义的认识。《决定》已提出“完善职业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定期开展职业院校办学水平和专业教学情况评估,实施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制度”,但《办法》进一步提出“将校企合作情况作为职业学校办学业绩和水平评价、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这是一大创新。我们应该认识到,校企合作的质量就是学校办学的质量,对校企合作情况的考核就是对学校办学情况的评价。
2.对评价考核效果的建议。(1)明确评价主体——用人单位。(2)明确组织方式——政府购买第三方机构评价服务。(3)明确评价要求——“三为”+“三谁”,“三为”即专业能力为导向、工学成绩为重点、职业素质为基础,“三谁”即谁评价、谁发证、谁兑现待遇。
整体来看,《办法》“分配”给职业学校主管部门的任务不多。醒目之处有二:一是遗憾。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坚持专业审批的做法与国务院《决定》相违,说明计划经济体制下专业审批的“苏联模式”依然存用。二是亮点。学徒制改革,我们期待新的学徒制能够顺利推行。
黄景容专家谈《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系列九:地方政府部门的任务
2018-03-12 黄景容 教育与职业
一、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激励政策、脱贫攻坚规划时,应当将促进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培养技术技能人才作为重要内容,加强指导、支持和服务
国家六部委联合要求,对应的地方政府六个部门将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培养技术技能人才这一内容纳入产业发展规划、脱贫攻坚规划和产业激励政策,并予以支持。阵势不小,力度很大,具体明确,意义深远。这样的政策引导,若被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接受,势必促进区域产业和职业教育双发展。
二、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试点,对深度参与校企合作、行为规范、成效显著、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相应政策支持
什么叫“产教融合型企业”?具体实施过程中,产教融合必然体现为校企合作,因此产教融合型企业即为校企合作型企业。共同育人、合作研究、共建机构、共享资源是认定标准。
亮点:明确省级政府相关部门新任务。组织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试点”,适时表彰这类优秀企业,对这类优秀企业实行倾斜政策。
适用范围:依法举办的公办校、企办校、民办校;依法登记的国企、私企、外企。
三、鼓励各地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购买服务等形式支持校企合作
亮点:地方各级政府部门支持校企合作可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两种新方式,即实施PPP模式支持校企合作,运用购买服务模式支持校企合作。
对于政府“购买服务”如何实施,安徽省的做法值得借鉴。2017年,安徽省政府规定:对企业举办的职业院校,根据毕业生人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支持。一是根据属地原则,按预备技师班和高级工班毕业生10000元/人、中级工班毕业生7000元/人的标准购买技工院校人才培养服务,每年7月底前一次性办理。 二是对毕业年度与省内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由企业为毕业生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分别按预备技师班和高级工班毕业生5000元/人、中级工班毕业生3000元/人的标准追加购买技工院校人才培养服务,每年12月底前一次性办理。 三是购买人才培养服务的费用从市县就业补助资金中统筹解决,具体办法由省人社厅另行制定。
适用范围:依法举办的公办校、企办校、民办校;依法登记的国企、私企、外企。
四、鼓励各地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社会资本,建设或者支持企业、学校建设公共性实习实训、创新创业基地、研发实践课程、教学资源等公共服务项目
亮点:创新PPP校企合作模式。确定PPP校企合作模式合作伙伴的方式——竞争;明确PPP校企合作模式的类型——政府建、政府支持企业建、政府支持学校建共三类;明确PPP模式的项目——建设公共性实习实训、创新创业基地、研发实践课程、教学资源。
适用范围:依法举办的公办校、企办校、民办校;依法登记的国企、私企、外企。
五、(鼓励各地)按规定落实财税用地等政策,积极支持职业教育发展和企业参与办学
亮点:“企业参与办学”的项目,可以享受财、税、用地三种政策的支持。
适用范围:依法举办的公办校、企办校、民办校;依法登记的国企、私企、外企。
六、鼓励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审慎授信管理,为校企合作提供相关信贷和融资支持
亮点:只要校企合作双方信用好,都可以享受金融机构信贷和融资支持。
适用范围:依法举办的公办校、企办校、民办校;依法登记的国企、私企、外企。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校企合作成效显著的企业,可以按规定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校企合作成效显著的企业”应为《办法》认定的“共同育人、合作研究、共建机构、共享资源”四个方面业绩明显的企业。校企合作成效显著的企业可以享受县市省三级政府部门的优惠政策。具体实施中,会与“产教融合型企业”的“相应政策支持”重复。
适用范围:依法举办的公办校、企办校、民办校;依法登记的国企、私企、外企。
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职业学校通过场地、设备租赁等方式与企业共建生产型实训基地,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
亮点:职业学校可以“通过场地、设备租赁等方式与企业共建生产型实训基地”,租赁式校企共建的生产性实训基地可以享受县市省三级政府部门相应的政策优惠。
适用范围:依法举办的公办校、企办校、民办校;依法登记的国企、私企、外企。
归纳起来:一是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任务比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任务重。这也符合体制精神。我国职业教育实行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国家部委主要负责顶层设计,政策出台之后主要靠地方执行。二是政策亮点有六个。与《意见》相比,数量不是很多,力度不是很大,但倘能落地,也必有大推动。三是期待既吹国家“冲锋号”,又给地方“枪和炮”,切实避免“放空炮”。
黄景容专家谈《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系列十:对《办法》实施的担心与建议
2018-03-12 黄景容 教育与职业
一、担心
1.在解决“两张皮”问题时,《办法》没有办法。第一,“两张皮”问题“非一日之寒”,解决难度较大。我国职业教育学非所用、技术技能型人才常年短缺与职业教育质量长期不高并存,人才供给侧与人才需求侧不对接的“两张皮”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我国职业教育习惯于学校主导、升学导向和学历教育,不够重视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和技术技能培养是主要原因。习惯和重视是一种无比坚韧的特殊制度,《办法》虽非“单薄”,但也并非“强大”,要想改变这种特殊制度,还是有一定困难的。
第二,企业参与办学的积极性不容易调动。企业属于经济基础,追求经济效益,是用人单位。学校属于上层建筑,追求社会效益,是育人单位。两者的单位属性、设办目标、业务功能和社会分工各不相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必须全神贯注于主业经营与市场竞争,一般不会主动去参与职业教育。要想让企业主动参与办学,政府必须出台非常政策,采取非常措施。否则,企业可以依法不成为办学主体,不发挥办学主体作用。企业的单位属性、设办目标、业务功能、社会分工和权责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保护。《办法》只是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公司法》。《公司法》虽然也要求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但是没有明确要求参与企业之外的校企合作。因此,各级政府要求再严,企业也可以依法不理,职业学校毫无办法。
第三,国家大力推动企业办学已多年,但效果甚微。2002年8月24日,《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提出要充分依靠企业举办职业教育,并对如何“依靠”做出了具体部署。2005年10月28日,《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又提出了依靠行业企业发展职业教育,推动职业院校与企业的密切结合,并对如何“密切结合”进行了具体安排。2014年5月2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以下简称《决定》)再次提出要健全企业参与制度,鼓励行业和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并对如何“健全”和“发挥”也有了具体政策。2017年12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以下简称《意见》)第四次提出深化产教融合的主要目标是逐步提高行业企业参与办学程度,并安排专节就如何“强化企业重要主体作用”进行了部署。
国务院从“充分依靠”到“密切结合”,从“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到“强化企业重要主体作用”,16年过去了,主动发挥办学主体作用的企业微乎其微。
第四,《办法》针对企业主体作用的政策较少。在《决定》中,“健全企业参与制度”内容有8条直接促进企业办学积极性的政策;在《意见》中,强化企业重要主体作用的内容多达21条;而在《办法》中,发挥企业在实施职业教育中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的内容仅有6条,且没有一条是新创的,都可以在《决定》或《意见》中找到相同或相似内容。
二、建议
尽管《办法》在实施中面临诸多困难,但我国职业教育的大势向好。政府不断出台振奋人心的政策,逐步转变职业教育者的观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对职业教育制度改革的殷切期待等因素,都让人们对《办法》的实施更有信心。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达成一个共识。正确认识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三者关系。三者可谓“三合”,虽然可以并列表述,但是层次不同。第一层次是产教融合,其层次最高,是指产业经济与职业教育之间的结合;第二层次是校企合作,是指学校与企业的结合;第三层次是工学结合,是指工作过程与学习过程结合。三者主体也有区别,即工学结合的主体是教师与学生,校企合作的主体是学校与企业,产教融合的主体是市场与政府。在“三合”运行过程中,产教融合的主体起根本性作用,校企合作的主体起关键性作用,工学结合的主体起决定性作用,日常开展具体事务主要是企业、教师、学生三个主体。因此,产教融合的政策落到实处,便是校企合作的具体措施。
由此可见,产业需求的技术技能型人才单靠学校一方培养是肯定不行的。改革学校主导型职业教育模式,建立校企合作办学制度是我国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当务之急。
2.制定出一个方案。建议处理好《意见》与《办法》之间的特殊关系,综合梳理《意见》《办法》两个文件的政策内容,统一制定出更具操作性的实施方案,把相关政策细化为具体措施,并实行部门责任制,逐级落实、强力推行、追求实效。
3.实施一项改革。建议财政部门根据《意见》和《办法》的要求,运用财政资金分配制度改革,促进职业学校积极开展校企合作,改革原有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拨款政策,采用计划核拨经费+市场购买服务经费的政策。
具体办法是:学生入学生均标准经费占拨款总数的40%+学生毕业就业人数经费占拨款总数的60%,即“入口”经费占40%,“出口”经费占60%。毕业就业人数的确定和经费的核拨,可以借鉴安徽省政府购买公办、企办、民办三类学校毕业生就业质量成果(人才培养服务)的办法进行创新,这60%就是购买校企合作的培养成果。这种办法不仅有利于职业学校的招生制度改革,也可以提高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质量。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