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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引导下的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模式的构建

作者: 孙健 时间:2020-08-27 来源:《江苏高教》2020年第5期

相较于国外行业协会全面介入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情况,我国行业协会对于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推动作用明显不足,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行业协会推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成功经验,着力提高行业协会对于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引导能力,构建行业协会引导下的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模式,从而强化企业在行业协会引导下与高职院校的紧密联系,形成新型的校企合作长效机制。

一、打造基于行业协会的信息交流平台

正是由于职业教育的跨界性,使得校企之间的信息沟通更加重要,因此,在高职院校校企合作过程中,必须发挥行业协会信息枢纽功能。与政府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采取宏观管理不同,行业协会参与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方式更为直接。行业协会是联系企业与高职院校的重要桥梁和纽带,应该在双方的信息沟通中发挥积极的作用。作为第三方机构,行业协会可以牵头企业和高职院校建立经常性的对话机制,搭建双方信息交流的平台,保证高职院校与企业界的信息畅通,让校企双方能够有机会互相交流信息。具体来讲,可以发挥行业协会熟悉某行业发展现状的优势,就某一行业进行调研,既对本行业的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又对本行业国外发展情况进行分析,依据掌握的有关资料、数据,做出行业未来发展的判断。同时,行业协会全面收集行业内企业相关信息,包括企业技术专家的信息、人才供求信息、实习岗位信息、技术研发信息等。在此基础上,行业协会举办行业论坛,发行行业刊物,建立行业信息定期发布制度,并将这些信息提供给相关高职院校。高职院校围绕行业协会提供的行业信息设置专业、调整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使教学大纲、课程设置、实训教材、考核评价体系等都和企业发展实际吻合,保证学校办学方向及思路的正确性和有效性。另外,行业协会可以利用第三方机构的身份,与教育行政部门和高职院校保持联系,收集专业设置、教师水平、毕业生情况等信息,并保持及时更新,将这些信息提供给有需要的企业,方便企业主动选择相关高职院校进行校企合作。

二、构建行业协会牵头的利益共享机制

企业作为经济活动的个体,营利性是其本质特征。之所以当前企业参与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积极性不高,关键问题是企业的利益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和满足。因此,应该由行业协会牵头建立利益共享机制,寻找高职院校与企业利益的平衡点,使校企双方的利益能够得到充分实现,激发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热情和积极性。

一方面,确保高职院校的根本利益。发挥行业协会的牵头作用,协助高职院校与行业内相关企业签订联合办学协议,行业协会的会员企业都可以作为高职院校的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同时,企业通过提供设备或者将企业的部分生产设备建在校园内,帮助高职院校建立校内实训基地,实现工学交替、资源共享。高职院校可以借助行业协会力量,通过校企合作促进教师队伍的专业化发展,校企双方共同建立兼职教师资源库,聘请行业协会成员企业中经验丰富的管理人员、专家担任兼职教师,选派高职院校教师到行业协会成员企业挂职锻炼,提升实践能力。在行业协会的引导下,校企共同担负教师专业水平的提高。

另一方面,保障企业的合理利益。行业协会可以利用自身优势,把政府对校企合作的支持落实到具体措施上,联络劳动和财政税收部门,帮助参加校企合作的企业获得专项资金,或者享受到一定比例减免税。同时,行业协会可以申请政府部门支持,为实习实训的学生提供劳动保险,打消企业的后顾之忧。当前中小企业在发展中存在技术力量薄弱的问题,对科研项目有着强烈的需求,行业协会可以精选行业未来具有发展前景的项目,牵头联合校企双方共同成立项目合作攻关小组,由企业投资,高职院校出教师,高职院校的教师利用专业技术、知识和技能,直接参与技术攻关项目,成果收益共享。

总之,任何一种合作的持续都有赖于共同的利益基础,校企合作是基于校企双方共同的利益诉求而建立,必须依靠利益共享机制来巩固。有必要强化行业协会牵头的利益共享机制在高职院校与企业合作中的价值,支持行业协会充分利用其自身优势,推动企业与高职院校在校企合作过程中利益共享。

三、完善行业协会参与的相关法律法规

行业协会在高职院校校企合作中的作用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保障。我国目前有6万多家行业协会,几乎涵盖了社会中所有的行业部门。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在高职院校校企合作过程中,行业协会的作用难以得到体现。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出台有关行业协会管理的全国性法规,尽管各个地方出台系列相关条例,但是基本没有涉及有关职业教育的条款,而职业教育法律法规中关于行业协会参与职业教育的规定都显空泛,仅仅停留于号召上。法律法规的缺失直接影响行业协会参与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使命感和积极性,有必要推动有关法律法规出台,进一步明确行业协会在校企合作中的权利和义务。

建议出台国家层面的行业协会法,在条款中明确行业协会的职业教育职能,细化行业协会在职业教育中的法律地位、组织结构、职能、权利义务与行为规范等,相关法律条文一定要具有可操作性。同时,建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使行业协会参与推进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有法可依,真正给予行业协会独立的法人地位,使行业协会能合法地介入职业教育领域。总而言之,一方面,通过法律法规增强行业协会的自治性、公益性与独立性,使行业协会真正代表全行业的利益诉求,以行业代言人的身份参与进来;另一方面,把行业协会作为主体纳入相关法律法规的框架,使其成为企业与高职院校间的重要纽带,通过协调理顺各方关系,加强高职院校与企业交流与合作,切实推动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在更高层次运行。(原文发表于《江苏高教》2020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