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长江艺术工程职业学院--职教文库
| 职教文库
职教文库
首页 > 主页 > 就业安置 >

突破校企合作“壁炉现象”的企业逻辑

作者:肖凤翔,王珩安 时间:2020-12-10 来源:节选自《江苏高教》2020年

一、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权利结构

企业的权利结构在整体上反映了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力之所及”与“利之所趋”,是企业合法行为的逻辑参照,同时也是政府为企业提供政策保障措施的基本遵循。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客体范围主要聚焦在育人合作、技术合作和就业合作三个维度,这三个维度中的企业权利相互交织,共同构成了应然层面的企业权利结构。

(一)育人合作中主导技能积累过程

育人是校企合作最主要的活动,企业要参与到育人的各方各面。要体现出企业作为主体的权利,就不能只是扩大参与合作的面,而是要针对其中的点,让企业掌握一部分的主导权利。企业并不只是帮助职业院校完成人才培养的任务,而是要培养出能为企业创造实际价值的劳动力,为此,就要让学生掌握企业所需要的技能。换言之,企业要将主导的点聚焦为学生的技能学习过程,依法根据人才培养的专业领域要求以及自身的用人需要,主导技能学习的类型、内容、方式与难度等。具体而言,企业在育人合作中的权利主要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

第一,规定技能学习的主要内容。单从人才培养的角度来看技能积累,实质上就是要让学生掌握本专业或专业群所属领域的操作技能。学生在校所学的技能通识性和普适性较强,但在和企业的无缝衔接方面却有所不足,尤其是企业生产水平较高时,学生所学的内容往往难以运用到企业的实际生产中。因此,在保障专业技能积累的基础上,企业应该拥有更多的话语权,将企业自身的生产技能作为重点学习内容,加大生产技能的培训力度,以确保学生在技能训练之后,能够直接接受并完成企业实际的生产任务,进而保障企业自身的经济效益。

第二,调整技能学习的基本方式。在企业的主导下,学生的技能学习主要采用项目制或任务化的方式,通过参与实际生产过程来实现技能的积累。同时,在技能授受的过程中,企业可以根据学生的在学阶段以及技能熟练程度,选择性地分配生产任务,初学者可以先接受生产体系与操作规范方面的培训,进而逐步进入复杂的项目流程,完成不同难度的生产任务。这种分阶段技能学习的方法既能针对性地提升各阶段学生的技能水平,又能在一定程度上完成企业的生产任务,尽可能为企业创造一定的收益。

第三,把握技能学习的整体节奏。首先,企业有足够的话语权与职业院校共同决定理论知识学习与实践技能操作的比重,根据企业实际的技能水平,可以适当提升实践教学(例如实习过程)的总体占比。同时,企业也可以适当加快学生在校企之间轮替学习的频率,加快工学交替的频率能够有效地减少学生在企业中的适应周期,让学生更快地成长为技能操作的熟手,同时也更符合技能积累的内在逻辑,进而更快地为企业创收。

(二)研发合作中专享技术创新成果

技术的创新应用能有效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因此技术研发层面的合作往往更能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在研发合作中,职业院校主要负责提供人才和技术,企业则代表市场需求提供研发项目和成果转化方向等。企业在研发合作中的权利代表着一种指向明确的需求,技术研发的方向是由企业来主导的,而技术研发的成果也是由企业所专享的。企业可以享受学校的技术资源,并以此来实现自身的技术革新与转型升级。具体而言,企业参与技术研发层面的合作,其权利主要呈现为以下三方面:

第一,研究方向由企业主导。校企合作的技术研发应该立足企业需求,瞄准行业领域,服务地方经济。技术研发必须面向需求市场,以企业需求为标准,以企业项目为载体。技术项目和生产任务的驱动,是校企研发合作的基础,这种方式既能够提高技术研发的实用价值,也能大幅度提升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同时对学校而言,技术研发的成果也可以应用到教学过程中,对合作育人也有一定的好处。

第二,技术平台由企业参管。国内有很多高职院校尝试建立类似技术研发中心的技术平台,其功能主要是实现学校和企业在研发合作中的精准化对接,包括研发团队的建设和技术资源的融合等。研发合作是基于企业的技术项目或任务来进行的,企业比学校更加了解实际的技术研发需要怎样的人财物。因此在技术平台建设的过程中,学校应让渡部分管理权给企业,让企业能有更多选择的权利,由企业来自由地选择适合进行技术研发的团队,并优先选择使用学校的技术资源,帮助企业更加精准、便捷地实现技术创新。

第三,成果转化为企业专用。成果转化能够直接回应企业在研发合作中的利益诉求,但目前我国校企合作的成果转化机制却并不成熟,研发成果大部分处于闲置状态,实际的转化率较低。在研发合作中,校企双方应共同致力于技术更深层次的开发与应用,以专利的形式保障企业在研发成果上的所有权,使研发成果专门为企业的生产服务,这样就实现了企业在研发合作中的利益获得。同时,研发成果(尤其是新技术)经企业许可,也可适当应用于教学过程中,让学生适应产业新技术,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三)就业合作中优选技术技能人才人才培养不能为己所用,是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主要忧患,即使是订单式培养,也存在人才流失的现象,这一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企业参与合作的积极性。要解决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后顾之忧,必须让优质劳动力为企业所用,因此要赋予企业筛选人才、留住人才的权利。在就业合作中,企业权利集中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分层筛选,优先录用。人才培养的质量规格虽有标准,但实际的毕业生水平必然是参差不齐的,企业所希望的是优质的毕业生不会流失,稍差的毕业生则需要提升水平才能录用。为此,可以将人才筛选的权利让渡给企业,由企业对毕业生进行分层筛选,适合企业的优质劳动力企业能够优先录用,而质量稍差的毕业生可以进一步进行合作培训,进而帮助企业尽可能地留住更多的优质人才,为企业创造实际价值。

第二,文化浸染,强化认同。市场机制下,企业和人才之间是双向选择,企业要想留住优质人才,也必须要得到人才的认可,文化的互渗则是增强双方了解、提高认可度的有效方式。在教育过程中,企业有权利将其特有的经营理念、战略意识、工作方式和管理模式等传授给学生,让学生感受企业文化,通过企业文化学习生产规范和职业精神。这一过程能够有效增强学生对企业的认同感,提升学生的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最终能够更好地帮助企业和人才之间实现相互认可的双向选择,减少企业培养人才的流失率。

第三,指导就业,减少流失。就业指导服务最重要的作用就是帮助学生树立科学、健康的价值观,在此基础上,为了保障企业的利益,减少毕业生的流失现象,就必须要在就业指导服务中融入企业元素,突出企业一方在就业指导服务中的地位。在职业的熏陶和准备阶段,企业可以现身说法,结合真实的企业环境,帮助学生了解就业动态,有方向地引导学生的就业决策,同时也可结合企业自身的发展方向,帮助学生做出生涯发展规划,以期长久地留住优质的技术技能人才。

二、提升企业参与度的路径

应然层面的企业权利体系建构了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行动框架,是一个理想化的模型,要真正提升企业参与度,必须让应然层面的权利落在实处,这就需要合法化的保障机制从中调和。

(一)规范让渡机制:夯实企业育人的主体地位

保障企业育人权利的核心是要强化企业育人的话语权,要实现校企双方权利义务的精准匹配,就不能只针对一方来完善,必须要在校企之间建立起权利关系的纽带,即校企之间的权利让渡机制。育人合作涉及到的面相对较广,同时每一个流程中的事务又十分细致,因此,权利让渡机制的建设必须要兼顾广泛的面与细致的点,这样才能保证企业在育人合作中的广度与深度。首先要细化宏观层面的政策,规定企业在育人合作中的权利范围以及权利让渡的基本方式,通过顶层设计建立企业权利清单制度,引导企业如何参与育人合作以及参与哪些育人合作,这样能对企业的行为产生实际的参考价值,实现企业育人面的拓展。

同时也要配套相应的落实方案,在政府的引导和行会的指导下,以校企之间的合同、契约为媒介来实现具体的权利让渡,在实际的育人合作中需要让渡哪些权利、又该如何让渡,这些都必须在校企合作的合同中有明确的阐述。具体而言,学校的专业定位、目标设置、课程开发、教学内容、师资建设、实习实训、学生管理等各方面的权利,都应该部分让渡给企业,实现权利共享,具体的共享方式、行为规范等,就必须根据实际的校企育人合作来调整。当然,企业获得权利的同时也必须依据合同履行育人的义务,这样能够实现企业育人点的深入。面的拓展和点的深入,夯实了企业在合作中的主体地位,也使得企业参与育人活动逐步走向纵深化。

(二)拓展专项制度:支持技术成果的应用转化

专项政策的引领,不仅能为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还能结合当下产业发展的现实诉求确定研发与转化的方向,对校企之间的研发合作有着强力的推进作用。宏观层面首先要大力倡导职业院校与企业之间的研发合作,提升校企双方开展研发合作的意识,同时建立校企合作的技术专项制度,为有意向开展研发合作的校企双方提供更多的机会。地方政府也应配套相应的技术专项落实政策,与产业行业相关组织合作,共同建立“招标-审批-资助-验收-转化”一体化的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体系。通过技术专项的形式拓宽研发合作的渠道,在实际开展技术专项的过程中必须重视以下细节:一是提升教师的技术研发能力,要让教师有更多的渠道能够承担企业的产品研发与技术升级任务,其专业实践能力与科学研究能力得到一定的提升,对教学也会产生间接的促进作用。二是强化企业转型升级的动力,政策的支持让企业获得了更多的人财物来开展研发合作,同时,技术专项要有很强的针对性,要根据企业转型升级所需要的关键技术来立项,成果也要能够直接应用于企业的生产活动并实现企业专门技术的升级。三是保障企业的知识产权等相关权利,专项成果必然有专门的应用渠道,技术专项的研发成果最终要以专利的形式为企业所用,为企业创造最直接的价值。

(三)完善补偿体系:降低人才流失的利益损失

首先通过财政补贴(补贴面向的是留在合作企业的毕业生)来减少企业的人才流失率,地方政府可以设立校企就业合作的专项补贴资金,与人才引进政策相似,对留在合作企业的毕业生给予短中期、少量的补贴,加强毕业生在合作企业就业的意愿。其次针对因人才流失而受损的企业进行多种形式的补偿,可根据人才培养的成本投入,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财政补贴、财税减免等经济层面的补偿,亦可为企业提供重点技术项目的合作研发机会,为企业的转型升级提供政策便利等技术层面的补偿。通过减少流失的政策激励手段以及确认流失后的政策补偿手段,能够在学生权利不受损害的前提下尽可能地保护企业的权利。(节选自《江苏高教》2020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