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意见 》
黄景容
2018年11月10日
在认真总结3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2018年10月12日,人社部、财政部出台《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66号)。与2015年的《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方案》比,改革推进思路更加缜密,政策供给力度明显加大,解读如下:
一、“指导思想”解读
原文:······以服务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适应培育壮大新动能、产业转型升级和现代企业发展需要,大力推进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创新中国特色技能人才培养模式,面向各类企业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扩大技能人才培养规模,为促进劳动者更高质量就业,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解读:《意见》“指导思想”的认识,建议具体把握三层意思:
(一)“创新中国特色技能人才培养模式”。从技工教育的角度看,这是对技工院校参与“企业新型学徒”培养的性质和意义两个方面的定位。所谓“中国特色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包括要求技工院校办学应当:全日制教育与非全日制教育并举,院校为主的技能人才培养方式与企业为主的技能人才培养方式共进。
(二)“面向各类企业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建议重点把握两个关键词:
1.“各类企业”——指类型与范围,包括第一、第二、第三产业里的各种性质、各种类型的企业(含拥有技能人才的其他用人单位);
2.“全面推行”——指广度与力度,无论第一、第二、第三产业里的各种性质、各种类型的企业都要实行;
(三)“扩大技能人才培养规模”。院校为主的技能人才培养规模无法适应市场需求,需要扩大企业为主的技能人才培养规模。
二、实施要点归纳
《意见》篇幅不大,内容丰富,为便于大家学习和落实,现将要点归纳如下:
(一)培养原则: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院校参与。
(二)培养主体:企业、院校(包括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教育培训机构)、政府。
(三)培养对象:
1.企业技能岗位的新招用人员,包括院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职业培训机构培训班结业学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注:1.存在两种学籍问题;2.与新型学徒制对象条件有冲突3.建议纳入职业技能培训班培训);
2.企业技能岗位需转岗人员,包括本企业和相关企业转岗人员。
(四)培养层次:中级技工、高级技工为主(包括初级技工)。
(五)培养时间:培养期限为1-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
(六)培养内容:
1.在企业的地域空间里,主要学习或完成工作任务,培养包括工匠精神在内的职业素养,了解企业文化;
2.在院校的地域空间里,主要学习系统的、有针对性的专业知识,接受相关技能训练,思想品德培育。
(七)培养方式:
1.企业培养方式:企业与学徒签订协议+企业与机构签订协议+企业导师带徒+实践工作任务+职业素养培育
2.院校培养方式:一体化教学+职业培训包+互联网技术+弹性学制+学分制+非全日制教育管理+思想品德教育
(八)培养结果:
1.“双证书”:院校(培训机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包括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2.“单证书”:企业自主评价证书。
(九)培养经费
1.院校(机构)可得的经费:企业按照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向培训机构支付学徒培训费用,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2.企业导师可得的经费:承担带徒任务的企业导师享受导师带徒津贴,津贴标准由企业确定,津贴由企业承担。
3.企业可得的经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开展学徒培训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学徒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4000元,并根据经济发展、培训成本、物价指数等情况逐步提高。
(十)培养要求:
1.对企业的要求:
(1)企业应选拔优秀高技能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
(2)学徒在学习培训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工资,且工资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3)企业按照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向培训机构支付学徒培训费用,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4)承担带徒任务的企业导师享受导师带徒津贴,津贴标准由企业确定,津贴由企业承担。
(5)企业对学徒开展在岗培训、业务研修等企业内部发生的费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可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6)企业在开展学徒培训前将有关材料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企业组织学徒培训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如下备案材料:培训计划、学徒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7)完成全部培训任务后企业申请其余补贴资金时需备案以下材料:职业资格证书编号或复印件、不低于10次的培训视频资料、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凭证。
2.对企业导师的要求:要着重指导学徒进行岗位技能操作训练,帮助学徒逐步掌握并不断提升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使之能够达到职业技能标准和岗位要求,具备从事相应技能岗位工作的能力。
3.对院校指导教师的要求:应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水平,负责承担学徒的学校教学任务,强化理论知识学习,做好与企业实践技能的衔接。
4.对院校(机构)的要求:
(1)应为学徒安排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水平的指导教师;
(2)要结合企业生产和学徒工作生活实际,采取弹性学制,实行学分制管理。
(3)鼓励和支持学徒利用业余时间分阶段完成学业。
(4)要建立和完善适合弹性学制和学分制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和考核制度。
5.对地方人社、财政部门的要求:
(1)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实行学徒培训备案审核制度,简化工作流程,探索政策创新。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开展学徒培训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补贴标准由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确定,学徒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4000元,并根据经济发展、培训成本、物价指数等情况逐步提高。
(3)财政部门按规定向企业预支不超过50%的补贴资金,培训任务完成后及时拨付其余补贴资金。
(4)对参加学徒培训的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社保补贴政策。
(5)要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财政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6)(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由政府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7)中央企业学徒培训按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当地工作范畴,享受当地政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对接属地中央企业,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8)各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工作力量,做好对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学徒培训的管理服务工作,建立与相关企业的联系制度,做好工作指导。
(9)(各省、市、县人社部门)对学徒培训实施目录清单管理,制定企业目录、培训机构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动态调整。
(10)(各省、市、县人社部门)结合国家“金保工程”二期,建立基于互联网的职业培训公共服务和监管平台,积极推行网上备案审核制度,实现信息联通共享。
(11)(各省、市、县人社部门)对培训机构和培训过程、培训结果要加强监管,实时监控,严格考核验收。
(12)(各省、市、县人社部门)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工作经费,对学徒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建设、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平台开发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
(13)(各省、市、县人社部门)支持承担学徒培训任务工作的培训机构提升培训基础能力。
三、几点认识
(一)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意义的认识
从院校参与的角度看,企业新型学徒制首先在技工院校领域推行,因此,技工院校应进一步认识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意义。
1.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企业新型学徒培养工作。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将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确定为重点改革任务。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实施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今年5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明确提出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度。
2.以智能化技术为特征的第四次工业革命对劳动者从事职业工作的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智能型、复合型;
3.技能人才培养的模式需要多元化,院校配合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培养既是一种新模式,也是责无旁贷的新使命、新任务。
(二)企业新型学徒制概念的认识
可以抛砖引玉地为企业新型学徒制下个粗浅的定义:
企业新型学徒制指按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院校参与原则,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以企校合作、工学交替、职业素养培育三结合为基本方式的技能人才培养新模式。
1.“院校参与”的理解。虽然,参与企业新型学徒培养的单位包括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但,主要力量是院校。院校是“企校合作”的另一方,是企业新型学徒制正常“行走”的“一条腿”!
2.“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的理解。实际工作中,一些技工院校把招生即招工,入校即入企的现代学徒制误为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因此,需要区分企业新型学徒制与现代学徒制的不同。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对象的身份首先必须是企业员工(法定身份),其次才是院校非全日制教育的学员。是入企在先,入校在后。
现代学徒制培养对象的身份首先必须是学校学生(法定身份),其次才是企业学徒。是入校在先,入企在后。
(三)学徒培养任务的认识
《意见》明确:“从今年起到2020年底,努力形成政府激励推动、企业加大投入、培训机构积极参与、劳动者踊跃参加的职业技能培训新格局,力争培训50万以上企业新型学徒(以下简称“学徒”)。2021年起,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年培训学徒50万人左右”。这显然是个长期、艰巨的任务。完成这样的任务,政策供给是否与时俱进?企业和院校两个积极性是否调动?培养质量是否有保证?这三个问题的解决是关键。在新型学徒制初期,企业,尤其是非国有中小微企业积极性普遍不是很高的情况下,院校这支队伍是推进此项工作的生力军,应该在激励措施方面有大胆的政策创新。
(四)资金补贴企业的认识。人社部财政部2015年的《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方案》规定:“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原则上应控制在4000-6000元的合理区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本《意见》规定:“补贴标准由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确定,学徒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4000元,并根据经济发展、培训成本、物价指数等情况逐步提高”。相比,《意见》资金补贴政策有三方面值得特别关注:
1.国家层面只定底线,上不封顶,底线之上的具体标准制定权交给省级人社、财政部门;
2.明确规定:各省可根据经济发展、培训成本、物价指数等情况逐步提高补贴标准。
3.资金补贴的对象、层级、数量等都比较“模糊”,明确要求省级相关部门进一步细化、明确。
(五)资金补贴院校的认识。《意见》明确:“企业按照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向培训机构支付学徒培训费用,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这个政策理论上合理,但实践中存在必须面对的两个严重问题:
1.不确定性问题。“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使用等问题虽有新的规定,但真正落实的,主要是大型国有企业和部分效益好的上市公司,多数非国有的中小微企业未必落实。即,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给合作培养的院校的合理劳动报酬具有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会在广度和效度两个方面影响合作;
2.院校积极性问题。校企合作培养技能人才,没有企业一方的支持,学校难以实现培养目标;企校合作培养新型学徒,没有学校一方的支持,就不叫新型学徒制。由于学徒在院校的地域空间里,要学习系统的、有针对性的专业知识,要接受相关技能训练和思想品德培育。学校要采用一体化教学+职业培训包+互联网技术+弹性学制+学分制+非全日制教育管理+思想品德教育等方式开展工作才可能完成合作培养的任务,工作量、工作难度、工作责任都很大。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存在不确定性因素的情况下,没有政府资金的激励,单靠院校的觉悟,难以长期调动院校合作培养的积极性。
四、几个建议
(一)地方政府方面
按照《意见》要求,各省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应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建议省、市、县三级政府人社、财政部门都应该制定本区域的《实施办法》。高度重视企业和院校两个积极性的调动。建议:
1.对企业的资金补贴。建议按层级基线+工种曲线模式实施。
层级基线:初级工4000元人/年、中级工6000元人/年、高级工8000元人/年;
工种曲线:
(1)初级工4000元人/年+工种技术(业务)难度+耗材量+时间长度等因素适当增加补贴数。
(2)中级工6000元人/年+工种技术(业务)难度+耗材量+时间长度等因素适当增加补贴数。
(3)高级工8000元人/年+工种技术(业务)难度+耗材量+时间长度等因素适当增加补贴数。
2.对院校的资金补贴。建议主要考虑四个方面:
(1)生均拨款。参照学制教育的生均拨款办法,初级工学徒按学制教育生均拨款的20-40%的区间比例核拨资金补贴;中级技工学徒按学制教育生均拨款的30-50%的区间比例核拨资金补贴;高级技工学徒按学制教育生均拨款的40-60%的区间比例核拨资金补贴。
(2)教学激励。企业新型学徒制能否“走好和走远”,决定要素在于师资队伍。为培养合格的新型学徒,需要一支合格的教师队伍。建议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牵头,按照工学一体化教师标准,协调制定企业新型学徒制师资培养办法。对企业导师和院校指导教师的劳动报酬按照产业、工种的不同进行大类区分,确定基数,便于操作。两类教师的课酬可比学校专业课教师高出40-60%,否则,难以保证新型学徒培养的质量。
(3)基础能力提升。根据《意见》关于“支持承担学徒培训任务工作的培训机构提升培训基础能力”的要求,建议设计“培训机构提升培训基础能力计划”的项目,按年度捆绑资金加以扶持。
(4)购买成果。根据《意见》关于“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工作经费,对学徒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建设、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平台开发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的要求,建议采取购买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建设、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平台开发成果的办法推进并不断完善企业新型学徒制。
(二)技工院校方面
1.提高认识,主动推进。企校合作、工学交替、双导师培养、学分制是企业新型学徒制核心内容。首先应当明确:没有学校的参与,就没有企业新型学徒制。院校在企业新型学徒制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其次应当明确:在新型学徒制初创时期,在非国有企业中多数企业没有形成新型学徒培养习惯的历史条件下,技工院校一方应当提高认识,主动作为,多做贡献。
2.区分并统筹好三种办学形式。由于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出现,技工院校面临三种办学形式:全日制技工教育、职业技能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非全日制技工教育)。三种办学形式之间,既有相似点,又有差异处。区分的意义在于:明确在高质量发展的新时代,技工院校应该承担的新任务、新责任,自觉、主动地统筹学校资源,营造更好环境,并行推进三项工作,进一步提高技工教育的社会贡献度。
3.三种办学形式应配备三类管理机构。全日制技工教育、职业技能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非全日制技工教育)是三种有明显区别(三者的异同待另文区别)的办学形式,如今,全日制教育有教务处管理,职业技能培训有培训处或培训中心管理,企业新型学徒制这一介于全日制教育与职业技能培训之间的非全日制技工教育不能没有相应的结构和相应的人员管理。把新型学徒制业务简单化地归入职业技能培训范围的做法,既不利于新型学徒制这一非全日制技工教育事业发展,也不利于中国特色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创建。建议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至少得有相对独立的人员来专门负责此项工作。
4.企校合作联通校企合作。把新型学徒制工作与全日制教育的校企合作工作对接起来,凡是已经与学校开展校企合作的企业,一律纳入企校合作开展新型学徒培养的范围,主动作为,促进企业积极开展新型学徒培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8]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有关要求和全国教育大会有关精神,现就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服务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适应培育壮大新动能、产业转型升级和现代企业发展需要,大力推进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创新中国特色技能人才培养模式,面向各类企业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扩大技能人才培养规模,为促进劳动者更高质量就业,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二)目标任务。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院校参与的原则,在企业(含拥有技能人才的其他用人单位,下同)全面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进一步发挥企业主体作用,通过企校合作、工学交替方式,组织企业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培训,促进企业技能人才培养,壮大发展产业工人队伍。从今年起到2020年底,努力形成政府激励推动、企业加大投入、培训机构积极参与、劳动者踊跃参加的职业技能培训新格局,力争培训50万以上企业新型学徒(以下简称“学徒”)。2021年起,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年培训学徒50万人左右。
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主要内容
(三)培养对象和培养模式。学徒培训以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为培养对象。企业可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培养对象,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培养模式,即由企业与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等模式共同培养学徒。
(四)培养主体职责。学徒培养的主要职责由所在企业承担。企业应与学徒签订培养协议,明确培训目标、培训内容与期限、质量考核标准等内容。企业委托培训机构承担学徒的部分培训任务,应与培训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培训的方式、内容、期限、费用、双方责任等具体内容,保证学徒在企业工作的同时,能够到培训机构参加系统的、有针对性的专业知识学习和相关技能训练。培训机构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后,对学徒进行非全日制学籍注册,加强在校学习管理。
(五)培养目标和主要方式。学徒培养目标以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高级技术工人为主,培养期限为1-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培养内容主要包括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安全生产规范和职业素养,特别是工匠精神的培育。要以企业为主导确定具体培养任务,由企业与培训机构分别承担。在企业主要通过企业导师带徒方式,在培训机构主要采取工学一体化教学培训方式。积极应用“互联网+”、职业培训包等培训模式。学徒培训期满,可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结业(毕业)考核,合格者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毕业证书,下同)。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自主对学徒进行技能评价。
三、健全政策制度
(六)建立企校双师联合培养制度。企业应选拔优秀高技能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企业导师要着重指导学徒进行岗位技能操作训练,帮助学徒逐步掌握并不断提升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使之能够达到职业技能标准和岗位要求,具备从事相应技能岗位工作的能力。培训机构应为学徒安排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水平的指导教师,负责承担学徒的学校教学任务,强化理论知识学习,做好与企业实践技能的衔接。
(七)学徒培养实行弹性学制和学分制。承担学徒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要结合企业生产和学徒工作生活实际,采取弹性学制,实行学分制管理。鼓励和支持学徒利用业余时间分阶段完成学业。要建立和完善适合弹性学制和学分制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和考核制度。
(八)健全企业对学徒培训的投入机制。学徒在学习培训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工资,且工资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按照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向培训机构支付学徒培训费用,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由政府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承担带徒任务的企业导师享受导师带徒津贴,津贴标准由企业确定,津贴由企业承担。企业对学徒开展在岗培训、业务研修等企业内部发生的费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可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九)完善财政补贴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开展学徒培训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补贴标准由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确定,学徒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4000元,并根据经济发展、培训成本、物价指数等情况逐步提高。企业在开展学徒培训前将有关材料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列入学徒培训计划,财政部门按规定向企业预支不超过50%的补贴资金,培训任务完成后及时拨付其余补贴资金。对参加学徒培训的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社保补贴政策。
四、加大组织实施力度
(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作为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工作内容,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要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财政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动实施。
(十一)规范组织实施。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实行学徒培训备案审核制度,简化工作流程,探索政策创新。中央企业学徒培训按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当地工作范畴,享受当地政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对接属地中央企业,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各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工作力量,做好对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学徒培训的管理服务工作,建立与相关企业的联系制度,做好工作指导。
(十二)建立培训质量评估监管机制。对学徒培训实施目录清单管理,制定企业目录、培训机构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动态调整。结合国家“金保工程”二期,建立基于互联网的职业培训公共服务和监管平台,积极推行网上备案审核制度,实现信息联通共享。实施学徒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指导企业建立培训台账,详细记录参训人员的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学历、培训职业(工种)、学校班次、培训时间、考核成绩、技能等级和联系方式等,以备查验。对培训机构和培训过程、培训结果要加强监管,实时监控,严格考核验收。
企业组织学徒培训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如下备案材料:培训计划、学徒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有关材料。完成全部培训任务后企业申请其余补贴资金时需备案以下材料:职业资格证书编号或复印件、不低于10次的培训视频资料、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凭证。
(十三)提高服务能力。要切实做好学徒培训经费保障工作,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工作经费,对学徒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建设、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平台开发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支持承担学徒培训任务工作的培训机构提升培训基础能力。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提供便捷高效的鉴定服务,相关部门按规定落实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十四)加强宣传动员。广泛动员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积极参与学徒培训,扩大企业新型学徒制影响力和覆盖面。强化典型示范,突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典型经验和良好成效。创新宣传方式,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做好推广动员工作,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尊重技能人才、重视支持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请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在每年年底前将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开展情况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18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