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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园的内涵、动力及功能

作者:​ 张建云 时间:2021-02-21 来源:节选自《中国高教研究》


自2017年《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发布以来,各地纷纷加强对产教融合本土创新形式的探索,涌现出一批具有影响力的产教融合实践案例。其中,政、校、企共建“产教融合园”或“产教园”(以下统称“产教融合园”)是一种较为普遍和富有生命力的发展模式,然而由于出现时间不长,关于产教融合园的内涵、动力、功能仍存在诸多模糊之处,笔者试图对以上问题加以理论反思和提炼。

一、内涵分析:何为产教融合园

笔者认为,产教融合园就其本质来说可被视作具有一定的组织目标,承担一定的社会功能,占据一定社会空间的社会组织。其内涵可以定义为由职业院校独立创建并运营或联合政府、企业、行业创建并运营,有针对性地集聚符合职业教育育人需求的企业入驻,以一定的建筑空间为有形载体,以技能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集多种社会功能于一体的组织平台。

二、动力分析:为何参与产教融合园

(一)地方政府

政府通过加强产教融合来增进社会的整体利益。站在统筹公共利益的角度上,服务社会需要、促进经济发展是政府推动产教融合园建设的主要动力逻辑。

(二)职业院校

在中央意志力图推动产教融合的政策背景下,作为行政体系神经末梢的职业院校将频繁受到来自上级的考核压力。在此情况下,职业院校自然有强烈的动机采取各种办法来创新产教融合的形式。在产教融合的推进任务上,园区模式为地方政府和职业院校提供了制度灵感。同时,产教融合园的建设也有职业院校的内生动力存在。以往四处撒网式的校企合作多流于分散和短效,而建设产教融合园则如同“建池养鱼”,既在物理空间上拉近了与企业的距离,又方便通过构建长效机制来减少合作育人的成本,从而有助于提高职业院校的人才培养质量。

(三)入园企业

企业是以追求财富最大化为目的的营利性组织,经济效率是企业行动和决策会首先考量的因素。但同时,任何组织若要在社会系统中长期存续,就必须提高自身的合法性。实际上,在当前的社会文化背景下,企业并不能无限制地追逐利益,企业需要通过实施符合社会期待的行动来提升合法性,进而有利于企业的生存发展。所以,经济追求与合法性追求共同构成了企业参与产教融合的动力因素,具体来说,一是企业家基于社会责任感的个人情怀,二是企业希图利用驻园的优惠措施来获取经济利益。

三、功能分析:如何使用产教融合园

(一)服务功能

产教融合园的生存合法性依赖于社会职能的履行。首先,产教融合园可以利用自身优越的资源条件为社会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其次,产教融合园可以利用其真实而多样的工作情境,成为中小学生的职业体验平台。

(二)教育功能

产教融合园能够较好地解决传统培养模式“工作”与“教学”相分离的问题。首先,在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方面:职业院校可以有针对性地筛选能够满足职业教育需求的企业入园。在入园企业与职业院校签订的协议合同中,要明确双方在课程开发、专业指导、学生实习实训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使合作企业成为学生校内岗位实训的平台。学校要充分利用园区的实训基地来开展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等教育活动,促进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其次,在“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上,产教融合园有利于解决学校教师“下企业”的难题。“下企业”是促进教师专业知识更新、锤炼专业技能的关键,而以往教师分散在各个企业开展实践的方式既耗费时间,又难以做到有效的过程考核。在“校中园”的模式下,教师可以利用零碎的时间进入企业实践锻炼,企业专家可以随时走上讲台,进行专业培训,同时教务部门也可以加强对教师锻炼过程和效果的考核,保证实践锻炼的质量。

(三)经济功能

所谓经济功能,也即产教融合园要实现经济效益。使园区通过自我积累壮大经济规模,逐步摆脱对公共财政的依赖,才能够促进园区的长效发展。

四、问题和反思

其一是产教融合园的适用范围问题。要做到引企入园、引企入教,并且能够对入园企业加以筛选,使得可以发挥育人功能的企业脱颖而出,就必须为企业提供良好的硬件设施、政策支持和资源让利等条件,只有形成对区域企业的吸引力,职业院校才拥有选择的余地。这就决定了产教融合园的建设是一项耗资不菲的工程,对职业院校和地方政府的财力形成重大考验。

其二是产教融合园建设的制度支持问题。由于产教融合园属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国有资产,按照目前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有资产的租金收入需上交政府部门。为突破制度限制,实现对企业的返利,要吸引优质的企业入驻,仍需要政府多个部门联合研究和制定相关制度支持措施。

其三是产教融合园的运行和激励问题。首先在运行方面,产教融合园究竟是谁来管、谁来监督?换言之,究竟如何确定管理主体,尚有待进一步探索。在激励方面,教师创业工作室的外接项目如何认定,工作量如何考核,是涉及劳动报酬机制改革的复杂问题。而其中的核心问题是教师利用学校资产、人力取得的市场收益究竟如何与校方划分,如何确认双方的贡献度,如何既能调动教师的创业积极性同时又保护公共资产不致被滥用。个中的权责归属、资源划分问题需要深入考察。(节选自《中国高教研究》2020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