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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我国产教融合政策发展的价值路向

作者:江颖,夏海鹰 时间:2021-03-09 来源:节选自《教育与职业》2

党的十九大提出“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2019年,国务院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提出要“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双元’育人,推动校企全面加强深度合作”。同年的《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实施方案》又继续推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施工”,通过试点布局打造产教融合新行业、培育产教融合新企业、建立产教融合型制度和政策体系。分析这些文件的文本,可以看出新时代我国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政策的价值路向。

(一)培育行业企业责任主体意识,强化参与程度

职业教育与社会经济发展之间存在相互依存的辩证关系,产教融合的政策文本也体现了这种关系。因此,要在政策中加强不同部门和机构之间的跨界合作性和统筹协同性,加大行业企业的参与力度,使行业企业真正成为产教融合政策的实施主体。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加速转型期,社会成员日渐从原来高度整合的单位中分化出来,多元化的社会需要多元利益主体来进行监督和治理。因此,要立足区域,从“国家—区域—院校”的角度布局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三位一体”行动,形成“政—企—行—校”多元利益主体。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也提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其中所强调的是“大中小企业”和“各类主体”。因此,应该由地方政府统筹规划,厘清相关主体的责、权、利,尤其要关注政策中相对较为缺位的行业企业主体。

在政策中细化行业企业主体责任,完善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激励措施,切实增加企业收益,激发内在活力,保持良好的沟通对话机制,这是发挥各自优势、破解产教融合制度性瓶颈的关键,也是紧跟产业前沿和技术前沿、与行业领军企业紧密合作和实现长效发展的关键。例如,紧密结合行业发展趋势,让企业参与指导高职院校专业设置、课程体系和实习实训改革;根据产业发展动态及时调整课程内容,通过行业企业制定职业资格认定标准和技能认证学分,利用终身教育学分银行进行职业教育培训学分和学校学分的认证和转换;整合企业学习资源,搭建学校与行业企业的沟通桥梁,实现实施主体的责任均衡,避免产教融合流于表面,实现实践层面的深入推进。

(二)创新地方产教融合政策话语,体现区域特色

地方产教融合政策既要具有创新性,更要体现地域性。在中央政府出台的产教融合政策的基础上,构建具有自身区域特色的政策话语体系,对于地方政府来说,既是必然要求,又是重大挑战。地方政府要在上位政策的精神引导下,确保出台的产教融合政策能够聚焦解决当地的实际问题。2019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提出:“深化产教融合,是推动教育优先发展、人才引领发展、产业创新发展的战略性举措。要坚持问题导向,试点先行,充分发挥城市承载、行业聚合、企业主体作用,尊重教育规律和经济规律,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统筹推动作用,统筹部署、协调推进。”这说明,打造地方特色,坚持问题导向的方略十分重要。要提高我国产教融合的质量和水平,打造区域特色为中心的产教融合示范点,除了国家政策的指导性之外,下沉到各个不同的地区层面时,有必要认真研究其区域特色和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走向,让各个学校的专业设置“小逻辑”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逻辑”。例如,广东省提出促进“粤港澳大湾区产教融合发展”、安徽省提出打造“江淮工匠”、河南省提出弘扬“大中原工匠”等,以满足本省和区域行业企业的发展诉求为目标,同时根据地方特色,培育不同区域多元主体参与的产业链集群,以加强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产业链的抗风险能力。各省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可以在中央意见和办法条款的基础上,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特点,立足区域,制定适合于本区域行业企业发展的、可操作性强、步骤清晰的政策规划和实施细则,并且“结合省域或行业特点将任务和目标细化、量化,制定可行的政策路线图和时间表”,而不是单纯地对上位行政政策进行话语复制或简单重复。

(三)增强政策实施效果反馈,提升评估执行力

产教融合政策的实施结果需要监督和评价,这既是行业企业、学校等责任主体向政府进行政策反馈的重要途径,也是政府保障主体行为进一步规范、提升其参与主动性和积极性的有效机制。因此,必须完善质量评价与监督问责倒逼机制,构建产教融合评估体系。

第一,通过政策鼓励发展第三方评估机构,保障产教融合政策能够顺利落地和切实执行。第三方评估机构作为独立存在的研究机构,既密切关注政府的最新决策动态,又紧密追踪市场、学校和企业的发展情况,发布的信息通常较为对称、充分、客观、现实且具有操作性。建立客观、公正、科学的第三方评价指标体系,有利于政府在实施、修正、调整政策时做出权衡和考量。例如,可以建立省级职业教育发展预警机制,通过第三方机构重点监控专业结构和区域产业发展。

第二,健全以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评估机制,制定考核监督办法及细则,增强政策实效。要扩大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度,定期听取公众对于产教融合政策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公众的监督、审视和评议,及时公开发布产教融合绩效评估结果和信息,以最大限度地提升政策的透明度、公信力与质量水平。

第三,构建政策绩效评价信息化平台,以应对信息化时代的挑战。当前社会已经进入信息化时代,产教融合政策的实施也应体现出相应的时代特性。要构建相应的绩效评价技术平台,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对产教融合政策实施情况进行采集追踪、预警监测、动态发布、诊断分析,将最后的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实施单位定期进行调整,同时也可以为政府提供政策参考,以便及时调整、优化和改进。

(四)重视产教融合政策制度化,将其纳入职教立法层面

罗伯特·鲍勃·赛德曼等认为,政策应该转变为法律主要根植于两个原因:一是颁布必要的规则来理顺社会行为和政府行为,二是维持政府的合法性。前者是出于管理的需要,后者是出于合法性的需要。要厘清产教融合各相关主体在治理体系中的地位、权责关系和沟通渠道,通过制度化约束和法治化保障将产教融合政策落到实处。产教融合关系涉及教育、经济、政治、产业等多个领域,属于跨界综合治理范畴。在许多西方发达国家,大多有专门针对产教融合的法律,如美国的《技术创新法》、法国的《创新与研究法》、韩国的《韩国合作研究开发振兴法》以及德国各州的职业训练法律和规章等。这些法律法规都对经费、人员、企业地位、监督、管理等事项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因此,我国的产教融合也急需制度化。

要将产教融合上升到法律法规层面,一方面要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产教融合责任主体的权责,另一方面要制定强化责任主体履行职责的刚性条约,使之在履行义务时受到正当保护,违背条款时受到问责或惩处,从而确保产教融合实施的持久性和长效性。可以由各级人大制定完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相关法律法规,加快地方立法进程,增加相关内容条款。2019年,江苏省已率先颁布全国首部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力图深化职业教育办学体制和育人机制改革,打造校企合作高地,支持校企结为命运共同体;苏州市则在全国同类城市中率先出台《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鼓励建立企业大学深化产教融合,让企业成为校企双元育人的参与主体,打造“双师型”教科研团队,实现学校课程、教学内容和实训设备紧密对接企业产业需求、岗位职责和生产过程上述法规和办法的出台,其目的均是通过合理界定各方责任,破解产教融合难点,为共育高质量高技能人才提供法治保障。(节选自《教育与职业》2020年第2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