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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的建设路径

作者:高艳 等 时间:2021-12-20 来源:未知


从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历史角度来分析,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是一个新事物。但是,新事物的产生有两种方式:一是事物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必然出现的新事物,二是人类通过理性设计和建构出来的新事物。无疑,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属于第二种类型。尽管产业学院是一种理性设计的正式组织,但是由于条件限制导致其在现实运行中出现“非理性”化现象。要消解产业学院当前面临的多重制度困境,需要决策者有很强的“棋局”思维,既要有整体性又要有前瞻性,以有效打通政策制定与政策执行之间的“藩篱”,切实关照产业学院建设中核心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平衡,尊重和利用组织行为的有限理性,并充分考虑组织对环境的依赖性,以此作为激发利益相关者积极性和促进多重目标融合的重要“抓手”,建设真正意义上的产业学院。

一、强化产权治理,降低内部交易成本

2015年,教育部在《关于深入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意见》中指出:“探索集团内部产权制度改革和利益共享机制建设,开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试点。”这说明,产权制度改革是混合所有制试点的前提性条件。产权制度是一个经济学术语,目的在于“确定或规范某一组织的产权体系与产权法定主体之间责、权、利等关系,并明晰该产权体系内的各种权益关系”。当然,产权制度设计的差异会影响组织内部产权主体之间的责权利关系,也会影响主体参与的积极性和整个组织的运行效率。因此,在法律框架内的创新型产权制度可以有效控制或降低组织的交易成本,形成创新性生产力。另外,所有经济社会中的经济主体都是彼此依存的,这就决定了不同经济主体之间存在利益竞争,产权制度可以帮助他们根据产权结构来确认自身资源的投入和收益水平,实现有序的利益竞争与地位巩固。

从制度设计来看,决策者之所以提出要建设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目的在于降低校企合作双方的交易成本,内部交易成本的实质是内部不同主体之间为达成行动一致而产生的内部利益损耗,或者为协调内部主体之间矛盾而产生的成本。高职院校面向市场办学的开放程度较高,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与市场的结合程度更高,这需要建立权责明确的产权制度来进一步规范各产权主体的竞争行为,优化产业学院内部的资源配置,以促进产业学院的有效运营。而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中,高职院校内部的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属于院校内部的二级组织,不能赋予独立法人资格。因此,我国当前大多数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是通过非正式合同建立起来的契约型组织。从当前产权结构的视角来看,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并不是一个内部紧密的组织,而是一个时刻面临解散的临时性组织,其解散的阈值在于双方对校企合作损益平衡点的判断”。这说明,无论产业学院中校企双方是法人还是自然人,都必须明确产权关系,需要通过有效的产权治理来实现内部组织的紧密团结。如果没有构建边界明晰的产权制度就不可能有实质性的合作,责权不清的产权关系只会导致无序化的管理与低效的运转,不但使本应遵循市场规则的企业囿于行政管制,而院校一方也会因为产权关系模糊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二、构建学院内部利益兼容机制和多重目标激励机制

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是院校与企业之间通过合同建构起来的契约关系。在经济学的观点中,所有的经济关系在本质上都是一种合同关系,合同关系的核心就是“委托—代理”关系,而信息不对称是“委托—代理”关系中最大的问题。信息不对称是由于私有信息与社会分工差异导致委托参与双方中只有一方获得信息,另一方处于“信息全盲”或“信息半盲”状态。信息不对称是可能会导致代理人占有委托人的信息而做出完全违背委托人意愿的决策,即可能产生“逆向选择”后果;还有可能导致代理人利用委托人观察或监督困难的机会而采取不利于委托人的行动,即产生“道德风险”。

我国从中央政府到省级政府再到县级政府都有着严密的行政科层关系,而职业院校也从属于各级政府的管辖。因此在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建设中就会涉及到中央和地方、政府和学校、政府和企业、学校和企业等多重“委托—代理”关系,各组关系中的委托方与代理方都有不同的利益诉求,他们存在信息非完全对称的现象。在这种背景下,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很难形成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这就使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业与院校4个行为主体在产业学院建设过程中,偏向于以自身的组织制度逻辑来进行决策和行动。化解这一矛盾的最有效办法就是构建基于利益兼容的多重目标激励制度。

基于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建设的现实困境与未来愿景,基于组织内部利益兼容的多重目标激励制度设计需要在两个方面形成内生性能量:一是要通过激励制度在职业院校以外广泛吸引企业深度参与产业学院建设;二是要通过激励制度使产业学院内部形成多方利益兼容机制,是在多重目标融合基础之上的利益兼容。基于这一制度目标设计,需要在政府层面出台具有系统性的激励政策,针对不同的代理人列出差异化的目标任务清单,根据目标任务达成程度对代理人进行相应的物质奖励、精神奖励与政治奖励(如主要负责人的职务升迁等);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要从法律制度的层面落实院校的办学自主权,既要允许高职院校在法律政策范围之内发挥主观能动性,采取灵活多样的产权制度构建产业学院,还要根据实效对其经验进行总结推广。就职业院校而言,一定要转变计划经济时期的办学思维,参照现代企业制度优化学院产权结构和内部治理结构,设立董事会制度与议事规程,促使多方利益相关者积极参与产业学院的内部治理。要健全内部制度建设,强化民主参与治理和监督机制,通过构建高效的校企资源互通互享机制,实现人、财、物等多要素的交流与互通,使校企之间形成最大的利益公约数。

三、强化内部文化认同,构建产业学院的社会规范性机制

制度经济学认为,由于个体的理性思维导致了集体行动的困境,而合理的制度设计可以维持行动者的均衡状态,最终可以化解集体行动困境,因此,制度经济学强调制度的实用性价值,并将制度设计看作是规避集体行动困境的关键机制。不过,新制度主义学派的代表性人物美国学者道格拉斯·诺斯(DouglassC·North)却认为,人并不仅仅是精于理性算计的“经济人”,还是具有文化认同性的“文化人”,如果只寄希望于建立在功利基础上的制度来规避集体行动困境是远远不够的,由于人们所追求的利益具有不稳定性与动态变化性,因此,还需要加强以人们普遍能接受的基本观念规范为基础的制度建设。从另外一个方面来说,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的运行并不只是具有经济属性的校企合作组织,它还是具有文化认同的“精神共同体”。由此,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的制度建设既要有基于理性的制度设计(正式制度),以便对参与主体的行为进行约束、监督或奖惩,还要有基于组织理念认同的社会规范机制(非正式制度),只有将基于理性的正式制度与基于文化认同的社会规范机制统合起来,使正式制度实现自然化,才可以使产业学院的运行保持稳定。

构建校企合作的社会规范机制,实现产业学院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有机结合,目的是使产业学院的多元利益主体形成共享思维,提升学生技能培训的质量,使得职业教育目的超越了对个人福祉的追求,进而转化为社会赋予的公共责任,更加契合社会对职业教育的期待。为此,首先,政府要树立主导产业学院运转的社会责任担当意识,既要有形式多样的激励性政策,形成正面的引导作用,还要有创新意识和创新机制,对产业学院的部分行为采取必要的“强干预”政策,统筹协同不同行政部门来共同推动职业教育发展。其次,要通过政策助力来转变社会对职业教育性质和类型的认识,通过具体举措使职业教育成为真正实现“人人出彩”的教育类型,拓展技术技能人才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增强职业教育的回报率和吸引力,提升职业院校发展的信心与动力,逐步转变“重学轻术”的传统社会观念。“每一种供给制度在复杂情境中都有其自身的‘否决点’,形成制度非均衡性的断裂,复合型协同供给的制度安排将会弥补每个供给制度的不足,实现制度的相对均衡。”因此,需要财政、发改、工商、税务、教育、人社等部门“构建多元主体跨界协同治理网络,健全产教融合信任、长效的政策运行机制,开发多种开放式、预测性的政策协调工具”,如联合出台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专项项目制度、特殊补贴政策等“政策组合拳”,鼓励并重视校企合作型产业学院的培育与发展,从法律或政策层面赋予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确定性权益,以此重塑企业思维,增强企业的社会使命担当意识。(节选自《职业技术教育》2021年第3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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