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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的现实困境与保障机制

作者:冯仰生 时间:2020-09-19 来源:《黑龙江高教研究》2019年

近年来,高职院校在探索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方面取得明显的成果,但是也面临许多现实困境,制约着高职教育人才培养的质量和水平。认识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的价值,分析在实践校企合作过程中的现实困境,探索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的保障机制,对推动高职教育改革和深化人才培养模式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的价值

1.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实现高职教育体制改革良性发展的关键

2.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能提高学生的职业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3.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有利于高职院校和企业实现资源共享,实现合作互利双赢

二、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现实困境分析

当前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的现实困境

1.政府推动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力度不强,制度保障措施不完善

2.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的积极性不高,动力不足

3.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的实力不足,吸引企业参与优势不明显

4.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的运行机制不健全

当前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的现实困境成因一是政府未能明确自身在校企合作中的定位,以致在履行职能中出现政策引导“缺位”、权责“错位”、监督“失位”等问题,导致校企合作缺乏深度或流于形式二是企业在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中缺少话语权,尤其是在职业教育的政策制定中影响微乎其微,加上在校企合作中利益得不到保障,自然缺乏合作的积极性和动力三是由于高职院校对企业所需的技能型人才缺乏足够的市场调研,因此培养的毕业生很难和企业的需求有很高的契合度,从而导致校企合作停留在浅层次。

三、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的保障机制

1.完善法律规范机制

构建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的保障机制,首先要有国家法律的支持。德国职业教育的“双元制”之所以能成为校企合作制度的典范,就在于它有一套强有力的政策法规体系提供保障。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确立了“双元制”职业教育的法律地位,除了规范学校的教学活动和责任以外,还规范了企业的权力和责任,保障了“双元制”人才培养模式的健康发展。相对于德国对校企合作“双元制”的法律保障,我国对校企合作的法律政策支持还有较大差距。1996年,我国《职业教育法》颁布实施,使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办学获得了法律支持,极大地促进了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办学的发展,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职业教育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发展实际,如校企合作的保障不足、企业和高职院校的责权利规定以及校企合作的评价都没有明确的规定等。

因此,国家应针对校企合作现状加强顶层设计,修改完善《职业教育法》,制定校企合作专门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校企合作的形式、组织架构、考核奖励以及政府、高职院校、行业企业等参与者在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等,地方政府应尽快出台促进校企合作的法规条例,使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做到有法可依,用法律规范保障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的可持续发展。

2.建立利益驱动机制

在积极推进校企合作的过程中,高职教育遭遇了“壁炉现象”,高职院校在校企合作中“一头热”,企业在校企合作中“一头冷”,究其根源,在于企业和学校的利益诉求不一致,企业在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中利益得不到满足,效益难以保障。因此,要建立利益驱动机制,协调满足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中企业方的利益,有效地推动校企合作的开展。

一是政府部门依照职业教育法律制定相关政策加大对企业的支持力度,满足企业利益,激励企业积极参与校企合作办学。如《办法》规定“企业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以及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校企合作成效显著的企业,可以按规定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对深度参与校企合作,行为规范、成效显著、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相应政策支持。把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情况,作为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及其他有关示范企业评选的重要指标。”当然,如何具体落实这些政策,还需要各级政府深入研究,通过具体落实税收优惠、财政补贴、以奖代补等政策,让企业在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中真正得到实惠,提高企业参与的热情。

二是高职院校要明确校企合作中双主体办学中企业的利益诉求,加强自身的建设,提升企业服务的质量。高职院校要在充分听取合作企业专家、技术骨干的意见下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加强课程、专业和专业群建设,在技术性、实践性较强的专业,全面推行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推动学校招生与企业招工相衔接,使培养的毕业生真正符合企业的用人需求。此外,高职院校要充分发挥在科研创新方面的优势,使科研创新与企业迫切需要的技术创新有机结合起来,积极参与企业新产品的研发,委派科研能力较强的教师去企业挂职工作,提升服务企业的能力,让企业看到获取利益最大化的可能性,激发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的积极性。

诚然,在建立利益驱动机制中,也应该充分考虑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不断提升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的质量。

3.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高职院校和企业拥有不同的教育资源和教育环境,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就是要整合不同资源,促使双方资源、技术、信息等方面的融合,培养高技能的人才。当前,高职院校对人才信息掌握充分,对市场需求信息了解不足,企业则相反,二者出现了信息不对称的现象,没有在信息和资源方面实现共享,以至于高职院校无法及时获得企业对人才需求的信息,不能有效地调整人才培养方案,企业也很难获得高职院校的技术支持,不利于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的开展。基于此,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鼓励有关部门、行业、企业共同建设互联互通的校企合作信息化平台,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平台发展、实现信息共享”。具体到实践中,政府应积极打造行业、产业和企业信息库、专业群信息库、高职院校信息库等,负责多渠道的信息提供,协调校企合作相关事宜,以保障信息渠道的畅通。借助校企合作信息化平台,高职院校、企业、行业均能获取最新信息,及时做好信息对接,实现资源共享,增强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和企业人才需求的契合度,从而深度有效地推动校企合作。

4.健全监督评价机制

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质量的高低不仅关系到高职院校人才培养质量和发展前途,在一定程度上还影响着企业的发展利益。从发达国家校企合作先进的经验中可以看出,健全的监督评价机制是校企之间深度合作办学的重要保障。一是在监督评价主体上,借鉴德国的行业协会、澳大利亚的国家质量委员会、美国高校—企业委员会的成功经验,要强化行业协调指导,确立行业协会第三方监督评价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优势,激发行业协会参与办学的活力,让行业协会在校企合作人才培养目标制定的指导、职业资格标准制定、协调校企关系等方面发挥应有作用,有效地提升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的质量。二是在监督评价体系上,国家应制定详细的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质量评价标准。从教学过程、实习实训条件、培养结果、组织管理等方面着手,将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质量的监控和评价建立在合作的每一个环节上,诸如学生实习实践、毕业生的就业效果、企业员工培训、教师挂职锻炼效果、校企合作科研项目、企业科研转化能力等,都应当成为考核评价指标,定期对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进行质量评估,有效地监督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的质量。三是要强化监督评价结果的运用,把评价考核结果作为高职院校和企业绩效考核、投入引导、表彰激励等的重要依据,通过正强化的引导,促进高职校企合作的长期开展。节选自《黑龙江高教研究》2019年第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