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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教融合背景下高职校企合作的优化路径

作者:万兵 时间:2020-09-19 来源:《教育与职业》2019年第

我国高职教育现代化发展离不开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解决当前我国校企合作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必须标本兼治,加强顶层设计,讲究策略方法,既要统筹全局,又要有所侧重。而在众多工作面向中,笔者认为需要着力做好的是以下四点:

一、健全校企合作相关法律体系,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法律是社会行为的根本准则,在规范社会主体行为、确保社会公共活动平稳有序发展等方面发挥着基础性作用。纵观全球职业教育发达国家,无不建立了完善的校企合作法律保障体系。我国要深入实施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同样需要健全校企合作相关法律体系。为此,我国应当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建立校企合作法律保障机制。应当尽快启动《职业教育法》修订工作以及相关法律的立法工作,根据职业教育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针对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现实需要删除、修改过时条文,增加新的规定,确保各参与主体的合理利益诉求得到满足。尽管以宁波为代表的一些地方政府进行了立法方面的有益尝试,但是在全国范围内,针对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法律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因此,国家和地方层面都应当加强立法工作,加快推进职业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向纵深推进营造更加良好的制度环境。

二、建立双元双向的教学管理机制,健全科学的评价激励制度

职业学校和企业是校企合作的主要参与者,构建平等和谐、互助互信的合作关系以及互惠共赢、共谋发展的合作格局是推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重要内容。职业学校和企业应当在合作过程中建立双元双向的教学管理机制,让企业更多地参与人才培养的全过程。一方面,落实企业在高职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主体地位,加大力度推动企业参与制订高职人才培养计划、专业改造方案、课程结构内容,共同组建“双师型”教师队伍,让企业的育人需求与岗位要求更充分地反映在人才培养过程之中;另一方面,职业院校要积极搭建产教融合信息沟通交流平台,建立校企协调沟通机制,促进校企之间的沟通常态化,增加与企业之间的信息沟通和交流,解决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此外,还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校企合作评价激励制度,客观、全面地反映校企合作成效,为校企合作模式的优化提供依据,也激励企业更加积极地参与校企合作项目。

三、强化产教融合的顶层设计,建立“四位一体”的价值提升机制

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一项具有开放性、复杂性的系统工程,尽管当前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有力协调统筹了全国的教育资源和产业资源,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推广奠定了坚实的宏观基础,但在地方层面关于产教融合的顶层设计工作还有待加强。笔者认为,现阶段强化地方产教融合的顶层设计,关键在于构建“政府、企业、学校、社会组织”四位一体的价值提升机制。第一,各级政府要加强研究,提高思想认识,深刻理解产教融合与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将产教融合与新经济发展、产业转型升级、城乡一体化等战略联动起来,提高区域资源统筹层次,综合运用社会合力推进产教融合的发展,为学校与企业的合作提供更加充分的物质保障。第二,企业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积极参与校企合作。企业是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重要主体,理应加强责任意识,积极参与校企合作,通过丰富校企合作形式、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加强校企科研联合攻关等方式放大校企合作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通过自身的积极作为提高校企合作预期收益。第三,职业学校要切实提高教育质量与社会服务能力,为企业创造更大价值。职业学校作为主要教育主体,既是人才培养工作的主导者,也是校企协同育人的受益者,理应想方设法提高教育质量与社会服务能力,充分凸显自身价值,以增强对企业的吸引力。为此,职业院校应在专业课程开发、师资建设、教学评价标准等方面加强与企业的合作,帮助企业提升教育专业能力;与此同时,还要加强教学管理制度改革,鼓励和支持师生参与企业产品设计与研发、科技攻关、运营平台开发、市场营销等生产经营活动,为企业提供丰富多样、优质专业的社会服务,帮助企业创造更大的价值。第四,行业协会要增强主体意识,积极发挥中介、指导、协调作用。集团化办学、现代学徒制等是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重要模式,行业协会应当在建设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化解校企矛盾纠纷、提供市场信息等方面发挥更多作用,充分激发市场主体参与产教融合的积极性。

四、完善投入与利益协调制度,建立校企合作长效机制

职业院校属于公共服务组织,企业是营利性组织,二者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利益冲突。“完善投入与利益协调制度,平衡校企之间的利益冲突,形成利益共同体,对于实现产教融合的目标,推动校企合作有重要的意义。”第一,要充分发挥政府政策制定职能,减轻企业参与校企合作育人的成本。企业参与校企合作投入成本高而预期收益低,是其内在动力不足的重要原因。针对这一问题,各级地方政府可以根据中央文件精神,发挥自身政策制定职能,因地制宜地制定差异化的校企合作激励制度。一方面,各级地方政府要坚决贯彻中央文件要求,把国家政策规定的优惠措施实实在在地给予到企业;另一方面,各级地方政府要立足当地的校企合作发展实际,进一步制定地方性、差异化优惠政策。第二,要成立校企合作利益协同平台,提高校企合作矛盾纠纷解决效率。各级政府应当把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与实施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结合起来,当好“红娘”,为校企合作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在具体办法上,政府可以牵头成立校企合作利益协调平台,将学校和企业在利益方面的分歧汇集起来,一方面便于集中统一处理,另一方面可以为优化健全校企合作管理体制机制提供参考。第三,要建立校企合作的长效机制。一是要保障校企合作的长期性,促进职业院校和行业企业之间组织关系的稳定,建立企业定期接受学生进行顶岗实习的制度,开展校企之间定期的师资交流活动,明确企业和学校之间的利益共同点,推动校企合作长期有效的进行;二是要保障校企合作的稳定性,职业学校和企业应当共同努力,确保职业院校学生的顶岗实习和教师的实践岗位能够满足学校师生的需求,提供稳定的实习教学条件,降低因更换合作单位产生的成本,提高校企合作效率。(原文发表于《教育与职业》2019年第1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