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业院校教师与企业员工双向流动的动态过程中,共存在四种重要的影响因素,分别是职业院校、企业、政府以及院校教师或企业员工本身。这四者分别对职业院校教师或企业员工施加了一对方向相反的作用力。将校企人员双向流动的影响分成流出地或流入地(职业院校与企业)和中间因素(政策与个人)两大部分。
1.流出地或流入地因素
职业院校与企业是校企人员双向流动的双主体,作为流出地或流入地,对校企人员参与校企双向流动既存在促进作用,同时也存在阻碍作用。在职业院校方面,职业院校愿意参与校企人员流动原因主要有二:一方面,职业院校希望通过教师去企业交流学习来引进先进的专业技术,让教学内容能够紧密结合生产实际,打破学生所学内容过于陈旧、学生在工作岗位上学无所用的壁垒。另一方面,职业院校愿意吸收来自生产一线的新鲜血液以充实学校的专业发展。但是,职业院校也存在阻碍人才流动的因素:一是职业院校师生比还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教师数量不足,教学任务繁重,教师没有闲暇时间去企业交换学习;二是职业院校教师的临时更换会使学生产生各种不适应,教师与企业员工交换的短短几个月,仅能够让学生与新任教师建立适应的关系,对学生知识内化的效果如何尚且未知,所以从学生发展的角度出发考虑,职业院校多不愿派教师外出交流。
在企业方面,部分企业在一定程度上愿意与学校进行人才交流。企业将职业教育作为人员招聘选拔和人力资源开发的手段,参与职业教育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升企业在社会上获得的认可度和美誉度;而且可以降低人力资本的投入,获得短期利益。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与职业院校不同的是,多数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对人才流动持消极态度,原因主要是:其一,由于职业院校教师与企业员工的工作性质完全不同,所对应的专业也不尽相同,职业院校教师在上岗前需要接受一定时间的培训,消耗企业的人力、财力和物力,这部分消耗对于企业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其二,即便是不少教师接受过岗前培训,因为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和工作内容,他们对企业相关工作不熟悉,难以满足原有的生产工作要求,难免会影响工作生产效率,影响企业盈利。其三,职业院校教师希望能够在企业学习到相关产业的新技术、新知识、新理论,但是企业担心可能会泄露行业秘密,不愿过多透露涉密内容。
2.中间因素
在政策方面,国务院、教育部陆续出台了诸多相关政策文件,大力支持产教融合,深化校企合作,推动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早在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就赋予了院校教师与企业员工合法的地位。在2012年《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中,则放宽了企业员工参与职业教育的学历、职称限制。2016年,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2017—2020年)的意见》提出,为了推进教师到企业实践,可以为其专门设立特聘岗位。2017年《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要求,“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大力引进行业企业一流人才担任院校教师与企业员工。”此外,还提出了职业院校与企业员工双向流动以提升职业教育质量的新举措。2017年,《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引导企业深入参与职业教育。2019年,《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实施方案》提出要常态化、制度化组织各类产教对接活动,推动职业院校向企业购买技术课程和实训教学服务,建立产业导师特设岗位,推动职业院校专任教师到企业定期实践锻炼制度化,促进校企人员双向交流。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流动的教师与企业员工编制问题时常无法落实,而且在流动期间教师的职称评定和员工的职位晋升也往往会受到影响。
在校企人员个人方面,职业院校教师与企业员工出于个人生涯发展、家庭乃至兴趣等限制,对于在学校与企业间流动的态度并不明朗。以教师流动为例,一方面,职业院校教师希望通过到企业实践,学习到学科前沿的知识与技能。另一方面,职业院校教师作为科班出身的教育工作者,在学校教育工作上得心应手,到了企业以后,教师与新同事之间默契程度较低,此类因素使得教师多不愿更换工作环境,对人才流动持消极的态度。(节选自《当代职业教育》2020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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